——————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履行责任的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第四条公司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第五条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本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第六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部是公司会计工作和资金管理的中心,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各分、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会计管理部的领导、督促和检查。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执行本制度。第八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九条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条公司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一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二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三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自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五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七条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八条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十九条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公司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投资。公司的现金等价物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其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二)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核算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公司于期末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项金额重大的划分标准是: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单项客户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的1%以上。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如与某客户较长时间未进行交易,也未收到该客户回款,或从其他渠道得知某客户出现偿债危机或某项其他应收款回收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照其期末余额的账龄来进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划分,期末按照这些组合的余额,根据下列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根据其账龄,包括在相应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账龄1年以内(含1年)5%账龄1-2年(含2年)10%账龄2-3年(含3年)30%账龄3-4年(含4年)50%账龄4-5年(含5年)50%账龄5年以上100%对于已经提足100%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必须保持原账户记录,会计人员不得擅自销账。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总裁办公会或更高级别的机构审批确认后,方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公司对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在计算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现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如合同另有约定利率的,则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三)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对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期末按照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将减记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在活跃市场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转入当期损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第二十二条存货核算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外购商品。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原材料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周转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领用时按一次摊销法摊销。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成本以及按正常生产能力下适当比例分摊的间接生产成本。入库产成品按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发出产成品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外购商品入库按实际外购成本核算,发出外购商品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如果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按分类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按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至完工成本、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一)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包括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企业合并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