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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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法人的概念:指依法成立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独立地承担责任。2.公司种类(P41-42):(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2)母、子公司;(3)本、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链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通过表决权机制来支配另一(些)公司的经营的公司,被控制者就是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意:依照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额的多少,子公司又可以分为:(1)全资子公司,股份为母公司100%拥有;(2)绝对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拥有其50%以上不足100%的股份;(3)相对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股份低于50%,但其表决权已经足以对子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其他股份可能比较分散。(2)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东人数50人以下2-200人出资证明形式纸面形式股票股权转让方式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由转让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10万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P42-43,重点)组织机构更为灵活。董事会3-13人,也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不少于3人,也可只设1名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5-19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分离程度较高,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信息披露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1.公司的法人财产权(P44)对外投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举例:甲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如果与其他主体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行为是符合规定吗?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举例: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投资规模,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投资的规模。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直接约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一般担保业务作出决议。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防止变相撤资)如果A公司或者乙公司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那么属于公司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作出决议。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总经理注意:独立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投资相分离我要取回它公司财产三股东权利(P45)1共益权、自益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固有权、非固有权;普通股东权利、特别股东权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举例:A、B、C、D四个自然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一般情况下,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甲公司通过欺诈与乙公司签订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目的是利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这种情况下,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应该由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权利的内容(1)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新股优先认购权(7)股利分配请求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临时提案权(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1)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3)股东诉讼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1.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举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0×5=50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相当有利的。3、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P45)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关联交易的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案情2004年5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食品)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新发食品”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新发食品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新发食品”于1997年由被告张某、李某投资成立;茂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昌)也由张某、李某投资,成立于1999年11月,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张某、李某掏空新发食品,将财产转移到茂昌来逃债。因此,电力公司将新发食品、茂昌、张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茂昌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新发食品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新发食品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新发食品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茂昌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2002年茂昌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新发食品使用,至2004年才由新发食品代为还清全部货款。2004年底,新发食品用茂昌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新发食品在2004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万元到茂昌的账户,用于偿还茂昌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共同投资者张某和李某分别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新发食品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问题:电力公司是否可以向茂昌和张某、李某要求对新发食品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理分析与参考结论:本案涉及的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又因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在特定情形可以否定公司人格直接追究股东责任,即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抽逃资金、虚设公司、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不当控制的现象很多,上述许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新发食品、茂昌公司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张某、李某二人。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新发食品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茂昌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的资产,足以推定张、李二人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被告张、李二人作为新发食品、茂昌的共同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新发食品、茂昌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交易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四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果在本案中仅追究新发食品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应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判决要求茂昌公司和张某、李某三位对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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