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XX省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及标准细则(司法所)(2018年度)检查项目流程工作要求检查结果一、矫正接收(12分)审查(1分)1.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或提供告知书等材料,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核对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0.5分)2.审查是否有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形。发现不按时报到的,及时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0.5分)登记(0.5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信息录入(1.5分)1.在XX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档案、法律文书、刑罚信息,要求填写完整无遗漏。(0.5分)2.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传到档案附件。(0.5分)3.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0.5分)面部识别+指纹信息采集(1分)1.面部或指纹信息绑定到社区矫正管理系统。(0.5分)2.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0.5分)制作谈话笔录(0.5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制作谈话笔录,并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建立矫正小组(1.5分)1.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单位)相关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监护人、保证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等人组成。(0.5分)2.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0.5分)3.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0.5分)制定矫正方案(1分)1.为社区服刑人员制订《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管理等级调整后,及时调整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0.5分)2.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0.5分)管理等级确定(0.5分)社区服刑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实行严格管理。入矫宣告(2分)1.现场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以及日常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电话报告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安排等。(0.5分)2.制作《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保证书》、《XX县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书》一式两份。(0.5分)3.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纳印后,一份交由社区服刑人员,一份司法所存入执行档案。(0.5分)4.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3天内完成。(0.5分)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0.5分)按照“一人一卷”要求,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个人档案。风险评估(2分)1.按照有关风险评估要求在社区服刑人员首次报到十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风险评估。(0.5分)2.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矫前十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风险评估。(0.5分)3.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0.5分)4.风险评估高的必须纳入重点人员管理。(0.5分)二、定期报告(7分)司法所当面报告(3分)1.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普通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司法所应当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次当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1分)2.当面报告时社区服刑人员在“面部+指纹”系统上签到。(1分)3.当面报告应当记录并登记,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当面报告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在备注栏中签字按手印。登记表存入其个人档案。(1分)电话报告(2分)1.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1次;普通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报告1次。司法所应当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次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1分)2.电话报告内容应当记录并登记,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报告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存入其个人档案。(1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2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省级人民医院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医院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并存入个人档案。三、定期走访(7分)走访次数(4分)1.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至少走访一次。(2分)2.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至少走访一次。(1分)3.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1分)走访登记(3分)1.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走访情况登记表》,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1分)2.走访内容录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1分)3.走访必须拍照并做好情况记录,走访照片每月25日前上传到社区矫正管理系统。(1分)四、禁止令执行(3分)审批规定(1分)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罚规定(1分)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予以制止。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期满宣告(1分)1.禁止令执行完毕的,司法所应当组织公开宣告,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令执行完毕。(0.5分)2.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0.5分)五、外出审批(9分)超过七日的外出审批程序(4.5分)登记(1分)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核(1分)1.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司法所公章。(0.5分)2.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及时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或通过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网上审批。(0.5分)销假(1.5分)1.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在24小时内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外出凭据。(0.5分)2.销假时,社区服刑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回执)》交司法所。(0.5分)3.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返回时间,并在登记表上登记。(0.5分)存档(1分)审批表原件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与其他的外出审批表(超七日)合并成卷。七日(含七日)以内的外出审批程序(4.5分)登记(1分)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批(1分)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司法所公章。销假(1分)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外出凭据。销假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回执)》交司法所。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返回时间,并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0.5分)《外出审批表》及请假条等上传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或将《外出审批表》传真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存档(1分)《外出审批表》原件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与其他的外出审批表(七日内)合并成卷。六、教育学习、1.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3分)2.司法所每月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不少于一次。每月25日前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资料上传到社区矫正管理系统。(3分)社区服务(15分)请假及免除申请(3分)1.因特殊原因或因请假无法参加教育学习的,除按规定办理免除手续外,应当在销假后及时补课。(1分)2.免除申请经司法局审批后方可免除。《免除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免除社区服务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副卷。(1分)3.免除申请实行网上审批的,上报附件中应包括申请书及免除依据照片。(1分)入矫教育(2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时间,入矫教育的内容包括:认知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社会适应教育等。常规教育(2分)1.社区服刑人员从入矫后第二个月至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为常规教育时间,常规教育内容包括: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劳动观念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等。(1分)2.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阶段性矫正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教育矫正方案。(1分)解矫教育(2分)1.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为解矫教育阶段,解矫教育内容包括:期满总结教育、解矫谈话教育和安置帮教衔接教育等。(1分)2.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整体矫正质量评估,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1分)七、个别教育(4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充分运用个别谈话、电话询问、家庭走访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活动。(0.5分)2.司法所应当建立个别谈话制度。(0.5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并视情增加谈话教育次数:(2.5分)(一)入矫后和解矫前;(二)矫正地点变更;(三)离开或回到活动区域;(四)受到奖励或惩处;(五)家庭、生活出现变故;(六)不服从监管或者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七)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八)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九)其他需要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4.个别谈话教育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具体包括谈话时间、地点、目的、谈话内容摘要、教育效果的评价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1分)八、等级调整(3分)等级调整处置(3分)1.每月25—30日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提请等级调整;(1分)2.司法所根据考核情况,经合议提出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的建议。合议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三人以上组成,司法所合议意见应当保存。(1分)3.等级调整程序按网上审批程序办理或书面向县区局提交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审批表》,结果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1分)九、信息化核查(6分)1.每日登陆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按信息化核查工作流程、内容及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情况在《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化核查日记本》上进行登记。(2分)2.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每日信息化核查不少于两次。(2分)3.发现问题时,按规定程序处置。(2分)十、考核奖惩(31分)日常考核(1分)司法所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社区服刑人员(注:未成年人除外)考核结果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违规处罚类型(8分)未按时报到的(1分)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报到,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满15天的,按警告案件流程办理;15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案件流程办理;超过一个月的,按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流程办理。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的(1分)第一次未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的,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到司法所,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笔录存入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第一次未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的,经教育后,第二次无论是未参加社区服务还是教育学习,都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的(1分)1.手机关机停机的,责令其立即开机。人机分离的,责令其在2小时内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或通过固定电话回拨司法所电话或上门走访。(0.5分)2.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信息化核查三次以上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0.5分)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1分)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形指:①未经请假外出;②外出请假期满后仍滞留在外地的;③外出请假批准后提前外出的;④外出请假虽经批准,但实际目的地与批准目的地不一致的。符合第①、②的应责令其立即返回管辖地,符合第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在其返回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1分)应当责令其立即提交,并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按时报告义务的(1分)应当责令社区服刑人员立即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并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禁止令规定的(1分)违反禁止令规定进入特定场所(区域)或接触特定人员且拒不离开的,派员将其带离,必要时通报辖区派出所强制带离。违反禁止令规定从事特定活动的且拒不停止特定活动的,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主管机关、经营企业等部门单位协助处理。同时,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提出处罚意见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脱离监管的(1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脱离监管:①定位手机关机停机人机分离,且无法确定其行踪的;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