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修正案内容1988年第1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第2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第4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5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6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7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8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9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第10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第11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年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第13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4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5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004年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第20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7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29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第2页共29页指导思想基本制度经济政策具体制度1988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①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②邓小平理论①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2004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②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①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④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全国人大代表组成;③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④“戒严”改为“紧急状态”;⑤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⑥国歌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每个国家由于受到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宪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一)成文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年入宪)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第3页共29页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③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④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二)爱国统一战线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1、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一)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具有三个特点:①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劳动者所有;②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允许请少量的帮工和带学徒;③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第4页共29页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从其内部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来看,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目前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经我国政府批准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是中国的企业和法人。它们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我国法律和我国政府的保护。五、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巩固、发展和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物质源泉,是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得以满足的物质前提和根本保障。我国宪法第12条明确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劳改、劳教的有选举权;拘役、拘留处罚、劳动教养的可以回原选区投票。注意:是行政或司法的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注意: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注意: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一)选举的组织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实行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的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又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代表名额的1/3至1倍;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比例的确定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满意的候选人。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第5页共29页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4、介绍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四)投票选举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举结果的确定有四个程序:①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②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