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人民与土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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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放后人民与土地的关系查寻资料人:张芳琳上传作业:唐娜制作人:杨婷演讲人:唐玫红解放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土地改革阶段(1949-1952)。•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57)。•第三阶段:人民公社阶段(1958-1978)。•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9-)。土地改革阶段(1949-1952)•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农业合作化阶段(1953-1957)•农业合作化,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级合作社阶段(包括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该阶段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和高级合作社阶段(该阶段土地所有权收归合作社所有)。人民公社阶段(1958-1978)•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错误。•特点:一大(规模大)二公(公有化程度高),实际上一平(平均主义)二调(无偿调拨)。后来经过调整,逐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9-)•1979年末先在安徽试点•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在全国得到了普遍的推行,初步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构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2002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制度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中国开始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1988年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多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总结土地经过那么多次的改革,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从向地主租用交租金变成了土地的主人。也经过国家颁布土地多项制度的调整,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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