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2第一部分委托代建协议书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依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总投资(大写):元人民币(小写)(¥万元)(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3.建设地点: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二、代建管理方式、范围和内容:㈠.代建方式:(依据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本项目代建适用于建设实施代建。㈡.代建工作内容:本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主要工作内容:本项目代建分为三个阶段工作。1.施工招标阶段:①、监督审查招标代理单位对施工招标文件设置工作。②、配合审核各种专业分包的方案,材料设备选样,图纸优化工作。32.施工过程管理阶段:①、配合协调内外关系;②、审核施工中的工程变更;③、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④、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⑤、对工程进度管理。3.后期备案阶段:①、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通过之日为项目移交之日,代建人与使用人签署移交备忘录。②、督促施工方、监理方收集完善工程资料进行备案;㈢.代建管理分工:由代建人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依据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负责对项目从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建设施工组织实施管理,负责质量、工期和安全的控制,按协议约定办理工程移交,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具体为(依据《xxx项目合作框架协议》):1.委托人将聘请代建人作为本协议项目的代建实施方,由代建人根据双方签署的代建协议约定组建代建项目部,负责项目建设、移交等管理。委托人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下述:(1)协调落实项目征地及用地现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工作;(2)组织完成项目红线外大市政规划、设计、方案等咨询工作;(3)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节能评估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文件的编制与报审等工作;(4)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活动,商签相关合同并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备案;(5)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与报批;(6)以使用单位的名义将规划、用地、市政、交通、园林绿化、人防、消防等审批和许可手续及其前序应由委托人办理的审批、许可手续等等工作由委托人办理完成;(7)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报审;4(8)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或许可手续;2.委托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进行决策;代建人组建的代建项目部将根据协议约定工作范围组织实施。3.代建人负责本项目建设内容中具体服务和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包含下述:(1)组织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与委托人共同商签相关合同并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备案;(2)与委托人共同负责工程相关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3)与委托人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验收及竣工验收(费用按当地规定另计)及交付;(4)负责整理、汇编、归档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资料;(5)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报告;(6)委托人委托的协议范围内其他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控制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最终以中标价为准)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安全管理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频数控制在6‰以内4.工期控制目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移交完成日历天。其中从取得施工许可证至竣工验收不超过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金额(大写):万元人民币(代建建安造价的3%,建安造价包含但不限于桩基础、给水、电、气、室外绿化工程及总承包施工合同范围全部内容)5(小写)(¥万元)有下列情况的,代建管理费按中标报价费率相应调整:1.实施期间经委托人批准的投资调整,调整投资额与批复概算总投资的差额超过±10%。五、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协议各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者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协议书;3.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查批复文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协议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编:电话: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编:电话:7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安排落实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实施工作的一方。(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落实自筹资金,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代表代建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负责人。。(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协议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者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者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者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者终止代建业务,所发生的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的单位。8(13)“项目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而必须预留的工程费用。(13)“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本协议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以及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第二条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连云港市的地方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协议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中文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协议各方的权利一、委托人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全面指导、监督、稽察代建项目的实施,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更、水文地质变化、使用功能改变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及其投资调整,或施工条件变更造成的投资调整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委托人有权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进行调整,有权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二、代建人权利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权:9(1)根据相关批准文件中核准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以及有关法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事宜。(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6)提请使用人按本合同约定落实自筹资金。(7)提请使用人安排其管理人员参加项目移交接受工作。第九条代建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委托人或使用人追加项目投资或延长工作时限。第十条代建人有权按约定取得代建管理费、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节约建设资金的奖励。1.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⑴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若因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延误,造成完成代建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按实际延长日历天数×(代建建安成本×3%)/约定工期元计算;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投资追加,按追加投资额×3%计算。注:若发生需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情况,代建人应在相应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生效。代建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放弃要求支付的权利。2.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项目管理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⑴节约资金奖励:当节约资金或提高价值时,应给予奖励,金额按计算方法如下: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或提高价值额)×奖励比率(30%)10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或提高价值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或提高价值的计算额。三、使用人权利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人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工程质量、进度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更、水文地质变化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及其投资调整,或施工条件变更造成的投资调整提出意见。第十四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确认的变更结果提出意见。第十五条使用人有权了解项目进度,并参与工程验收。第三章协议各方的义务一、委托人义务第十六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代建单位取得竣工批复后组织项目移交。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按约定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和代建管理费。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1.代建管理费:代建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总额的40%,主体完成支付至总额的70%,完工支付至总额的95%,竣工验收并交付后30日内支付总额的95%,余款在竣工结算完成后30日内一次结清。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11第二十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委托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二、代建人义务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连云港市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编制代建管理实施规划。报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第二十三条代建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含项目经理),确需变更的,须报委托人同意。代建人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并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代建人的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身份正号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代建人应将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名单报委托人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代建人应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规划报委托人确认。如遇调整事项,代建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日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规划报委托人确认。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5日前,就上一月内代建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并附监理工作报告,一式肆份(其中,项目使用人各1份)。另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