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报关程序篇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学习目标1.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概念及其特点2.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及其之间的区别3.了解海关监管场所的功能4.熟悉保税监管场所的类型,并掌握主要类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5.熟悉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并掌握主要类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第一节海关监管货物第二节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本章小结第一节海关监管货物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但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已申报但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从概念中可以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包括货物的种类很多,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因此,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简单定义为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一般而言,海关手续主要涉及两方面:纳税和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口货物尚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等。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一)一般进出口货物(二)保税货物(三)特定减免税货物(四)暂时进出境货物(五)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一般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其他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进口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或者运离关境自由流通的海关结关制度。符合一般进出口制度的货物即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从概念中可以确定一般进出口货物的三大特点:1.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这里的“进出境环节”即海关现场监管环节。“完全缴纳”是指按照“进出口税则”的税率全额计征。对于“进出口税则”的税号后无税率的或“关税条例”列明免征税的(即法定减免)则不再缴纳进出口税费。这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别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最根本的方面。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基本上都按照规定不办理正常纳税手续,主要有保税,免税,纳税担保等。(一)一般进出口货物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是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制度是指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保税制度的核心是海关对进境的货物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即准予保税。对于进境货物,完整到进口通关手续,最主要的环节为纳税和提交许可证件。保税货物申报通关时,只履行了“进境”海关手续,并不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即不办理纳税手续,大部分情形下可以免交验许可证件。可以说,保税货物虽然进境,却没有“进口”。从法律角度看,保税货物只是进入了时空意义上的关境,实质上仍是境外的货物。在实际管理中,保税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二)保税货物1.保税加工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或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且经海关准予保税的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2.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原状,或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就是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又称为减免税进口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也属于实际进口货物。其与一般进口货物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在进口时减免税款,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和保税货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它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从进口放行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期限届满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为止。在国家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之前,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不可以被挪作申报用途、申报企业或申报地区之外使用。在监管期间,进口人可以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后,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实现对货物的自由支配。(四)暂时进出境货物根据《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出口境货物是指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办法。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四)暂时进出境货物5.在前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9.盛装货物的容器;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即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包括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五)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在实际中通常称为国际中转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不属于报关单位报关的对象。(五)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小案例宁波保税物流园区首次承办国际中转货物出口4月20日,宁波保税物流园区检验检疫人员对一来自日本的集装箱进行了检疫查验,该批货物为40台价值近9万美元的按摩椅,它将与来自国内一批电源变压器在物流园区集拼后,发往俄罗斯。这是保税物流园区首批国际中转货物出口。保税物流园区国际中转功能,使得中转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进行拆、拼箱,而保税物流园区位于四期港区内,改变了过去中转集装箱在港区不能拆拼,只能拉到港区外进行拆拼的现状,大大加快了货物中转速度和成本,也充分体现了区港联动的优势,对增强港口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建设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具有积极意义。第二节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一、海关监管场所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海关监管场所按照《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作为海关监管业务的组成部分和物流监控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业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除了一部分延伸性的海关业务外,一般的海关监管业务都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海关监管场所主要是从国际物流的角度,为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境结关前或过境、转运时提供一定的物流服务。一般大型的国际运输承运人或国际货运代理自己会设立相应的海关监管场所,为自己承运的货物提供进出口的仓储、拼箱、分拨、发运以及通关等方面的便利。除了相关企业自己设立供自用之外,还有很多属于商业化经营的海关监管场所,向社会开放,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目前我国海关监管场所主要有十二类,见表1-1。表1-1海关监管场所类别监管场所类别细分形式监管场所类别细分形式码头类监管场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快件类监管场所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货栈类监管场所空运货栈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铁路货栈堆场类监管场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并由海关进行监管的,对保税物流货物进行存储、配送以及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场所或对保税货物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设立都是先经申请,由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进行资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场所的建设,并由海关或联合其他政府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开展规定保税业务。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主要的形式有:(一)保税仓库(二)出口监管仓库(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五)保税工厂(一)保税仓库1.保税仓库的类型(1)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2)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一)保税仓库2.进仓货物的限制保税仓库内只可以存放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不可以进仓,但是可以从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进仓。具体如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一)保税仓库3.保税仓库的设立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二)出口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1.出口监管仓库的类型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1)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2)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二)出口监管仓库2.进仓货物的限制进仓货物的区别是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的根本区别。前者只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