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15]4号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建招[2012]15号)同时废止。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19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19日印发共印65份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适应电子招投标系统应用的硬件设施和环境,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服务保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六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有同类工程建设招标经验,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招标事宜。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除应当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外,还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活动组织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必须是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实名制,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项目班子实行系统锁定管理。第九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第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审验登记;(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组织资格预审;(四)发售招标文件;(五)提交投标文件并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七)公示中标候选人;(八)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招标项目,还应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及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同一媒介上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十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招标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等,招标文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招标文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以及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在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投标人。第十五条一般工程项目招标建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不合格的申请人及不合格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并且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注册建造师)。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省外投标人进入我省参加投标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借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等行为,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格、虚假业绩、虚假证件、虚假证明材料等。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后,投标保证金和利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人应当将不可竞争项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取并计入投标总报价,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可竞争项目费用是指:(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应当缴纳的规费;(二)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三)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凭证,并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章开标和评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众启封。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招标人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开标会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可以实行两阶段方式:投标人应将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单独密封,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先开启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再开启经济标进行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实行资格后审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分的,评标计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记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招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第二十七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经济标分值应当按照工程具体情况划分,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占20%~40%;经济标的分值权重占80%~60%。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时对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省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可以作为业绩对企业和担任获奖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分别为获奖文件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排名后续人员投标时不得加分,获奖文件没有注册建造师名单的其业绩无效)投标时在投标人总得分中分别予以加分。投标人业绩的具体有效年限和加分分值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获奖项目的注册建造师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注册建造师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可以作为业绩加分。对投标人的获奖业绩是否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没有载明的不得加分。第二十九条对投标企业及承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在上一年度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和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投标时在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