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职业病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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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关于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职业病防治规划》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不断档,有着力抓手、层层落实到位。现申请由县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拟成立领导小组名单及具体职责分工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司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妇女联合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XX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二)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三)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机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七)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与监督、放射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八)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九)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十)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查处违法行为;(十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十三)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十四)负责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二、县委宣传部(一)指导和协调全县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掌握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应对;(二)组织全县媒体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等公益宣传;(三)及时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我县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舆情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三、县发展和改革局(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一)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二)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三)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县财政局(一)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职业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二)负责审核县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相关经费预算;(三)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县自然资源局(一)承担地矿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级下放的采矿、探矿相关审批许可,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采矿探矿行业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治法》;(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七、县环境保护局(一)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三)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四)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信息定期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八、县教育局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九、县公安局(一)配合建设部门督促爆破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高危毒物管理;(二)配合县委、县政府对涉及职业病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稳控;(三)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县民政局将符合有关救助条件、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负责加强行业协会中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与管理,督促行业自律。十一、县司法局负责职业病人的法律援助,在劳动者与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为经济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管;(二)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医疗等政策规定和标准,确保参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三)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待遇支付政策;(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五)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宜;(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十三、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一)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的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名称,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二)配合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十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条件,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二)负责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审查受理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十五、县应急管理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协调配合,配合有关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加强监管工作。(一)与各级应急部门(作业场所监管部门)对口联系工作;(二)配合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工作;(三)协助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六、县总工会(一)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四)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五)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七、县妇联(一)组织有关维护妇女职业健康权益法律法规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使用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行为;(四)帮助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害的妇女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十八、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一)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三)统一领导、指挥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要实施科技发展战略,切实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建设;改善职业卫生工作条件,努力提高职业卫生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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