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人:周定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简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借款合同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变化很小相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条款较少,对交易实践的规范密度不足借贷司解偏向保护债权人,此后趋势开始不同,以九民会议纪要为分水岭总体概述九民会议纪要(三)关于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总的来说,存在对借贷司解的反思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解读:既规范金融借款合同,又规范民间借贷合同范围: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本条解读金融借款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的法律作用:1、条款内容比口头更加全面准确;2、书面需要签署,更加郑重;3、后续如有诉讼,举证成本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自然人的借款,借条比较常见。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两百条】借贷司解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解读:等内等外,经常有争议,改为“或者其他”更准确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解读:违反约定用途,既是缔约时的欺诈,也是缔约后的违约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源自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解读:本条规定排除了五百一十一条中“(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解读:相对保护债务人,合理期限,个案衡量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七十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条解读借贷司解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本条解读借贷司解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解读:注意对保证的影响,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解读:民间借贷规定为实践而非诺诚,系为保护出借人,本质上是给了出借人口头同意之后的反悔权本条解读:概念用语更为严谨不成立或不生效,本质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无影响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在概念上确立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民间借贷既然是实践而非诺诚,从逻辑上来说,款项交付就应该是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法定形式、标的物交付。借贷司解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借贷司解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条解读1、禁止高利放贷,对借贷司解过高利率的反思(1)入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2)征税-浙高法浙税印发《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第三条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本条解读(3)转贷无效-《九民会议纪要》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担保、利息)本条解读(4)职业放贷无效-《九民会议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2年10次为入刑标准。江苏1年5起、天津2年3次。无效后按LPR处理,无效亦导致担保无效。本条解读2、自然人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均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保护债务人倾向】3、其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协议补充、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4、本条中的利息,仍应理解为“借期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汇报人:周定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聆听THANKYOUFORLISTE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