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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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号甲方: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市区广达东侧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方)地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贷款债权(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前言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如下涵义,但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贷款银行”,指向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及其分行、支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债务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公司、企业的全部、部分或任一。“担保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担保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其他担保方的全部、部分或任一。“标的债权”,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其附属的担保权益(若有)。“利息”,指债务人根据债权凭证在生效日应向债权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债权凭证”,指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所持有,并已向乙方提供文件清单及复印件供乙方查阅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文件或资料。“转让价款”,指本协议第2.1款规定的、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协2议对价。“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8】年【8】月【2】日。“生效日”,指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成交日”,指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付款日”,指本协议第2.2款所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债权凭证移交日”,指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甲方向乙方移交债权凭证之日。“债权处置”,指为实现标的债权的回收而进行的各种合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追收、拍卖、以物抵债、作价入股、抵债或者债权转让等处置方式。“处置所得”,指对标的债权以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而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其他任何可以体现为经济价值的权益。“债权处置代理人”,指就标的债权受债权人委托,代理、协助对标的债权进行债权处置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过渡期”,指自成交日起至债权凭证移交日止的期间。“本协议”,指本协议及其附件,包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补充而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第一条转让标的1.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本协议附件一所列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即“标的债权”),截至2018年8月2日,未偿还本金人民币(下同)32173217.84元,总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日为23623174.7元(如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本金、及利息数额与债权对应的法律文书数额和计算方法不一致,以最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为准,不影响本协议各条款的履行。1.2标的债权的详细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债权转让明细表》描述为准。1.3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在此同意在基准日(含本日,下同)出让、乙方同意在该日受让甲方就标的债权依法拥有的所有权益(无论现实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标的债权按基准日的现状转让。31.4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除非特别指明,标的债权不应包括基准日前甲方(含甲方受让标的债权之前的任何权利人)对标的债权以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处分而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其他任何可以体现为经济价值的权益,但应包括自基准日起计甲方基于标的债权实现的任何上述权益。1.5甲方应将自基准日起至成交日因处置标的债权而收到的任何处置所得(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包括处置标的债权而收到的任何处置所得为非现金财产,并且该非现金财产截止成交日时尚未转化为现金),则该处置所得应构成基准日中标的债权的一部份,于成交日支付或移交给乙方,但由此发生的债权处置成本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在乙方付清该等成本和费用之前,甲方有权留置相关标的债权直至该等成本和费用付清之日。在债务人收到甲乙双方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后,如债务人或法院(已涉诉的债权)仍将还款或执行回款支付给甲方,则甲方需在收到该等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1.6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1.4款所指甲方(含甲方受让标的债权之前的任何权利人,下同)处置所得,如为现金形式(含银行存款、债券、支票、汇票、本票及各类有价证券),则以进入甲方或其债权处置代理人帐户之日,或受债权处置代理人控制之日,视为甲方获得之日;如为非现金形式(含各类动产、不动产、股权,等等),则以法院裁定抵债之日或双方达成抵债协议之日,视为甲方获得之日。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2.1作为受让标的债权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218万元(下称“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为2618万元(下称“转让价款余款”)2.2甲乙双方同意转让价款通过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统一结算账户为:户名: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河北支行账号:3910401001002557044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收到乙方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的债权的转让价款无息划付至甲方如下账户:户名: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64020012500007开户行: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A】项约定支付转让价款:A.一次性付款:乙方于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地向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余款。B.分期付款:乙方于生效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万元(不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30%);【●】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万元;【●】年【●】月【●】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万元。2.4甲方所收到的转让价款应是足额的,不应有任何形式的费用预扣或税项扣减;如甲方收到的款项不足额,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十日内补足差额。第三条债权转移的生效3.1自成交日起,标的债权之相关权益转归乙方享有和行使。3.2自成交日起,乙方成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并承担与该债权有关的一切风险。3.3前款所述主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的转让债权请求权,与贷款债权有关的担保权益及相应的查封、冻结资产的受偿权、收益权等。第四条债权转让的通知4.1自成交日起十日内,甲方应与乙方按乙方要求方式共同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移和催收事宜书面通知本协议附件一《债权转让明细表》所载主、从债务人,通知应向甲方最后获悉的该等主、从债务人的地址发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2对拒绝签收或地址不详的主、从债务人,甲方应在乙方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后,与乙方共同采用公证送达或在《南方日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5通知其债权转让事项。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则不需履行本4.2条项下的义务。4.3乙方通过诉讼方式追偿标的债权时,受案法院不支持公证送达或转让公告具有通知债务人效力的,甲方可应乙方的合理要求,并且在乙方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后,采取该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相关债务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则不需履行本4.3条项下的义务。第五条债权凭证的移交5.1甲方应在成交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于双方约定的地点向乙方移交债权凭证。若因任何原因,甲方未能于成交日把任何债权凭证的正本移交乙方,甲方承诺将于成交日起计十五个工作日或乙方许可的较长时间内把该等债权凭证移交乙方。5.2移交的债权凭证以《移交凭证目录》(附件二)中列明的为限,乙方收取该等文件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其依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交付债权凭证的义务。5.3乙方应在接收时对债权凭证进行清点,并在核验无误后向甲方签章确认。第六条转让方的权利义务6.1依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地收取转让价款。6.2按本协议第四、五条的约定移交债权凭证并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7.1自成交日起,受让和享有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7.2依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7.3按本协议约定核验并签收债权凭证。7.4自成交日起依法行使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主、从权利。并保证以中国法律认可的形式进行,不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恶意地损害甲方利益。67.5承担本协议第五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项下约定的通知费用、协助费用及相关税费。7.6自基准日起,承继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生效日前因不可直接或间接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产生的:a.标的债权主从债务人破产、解散、清偿能力的降低或丧失主体资格;b.抵押、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收回;c.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7.7乙方确认,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涉及中国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职能部门)的任何责任(如有)均已为甲方予以无条件豁免。乙方亦在此同意在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及其合作者、再转让时的受让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职能部门)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且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乙方并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考虑本条款所约定的豁免,将不会就本条款所约定的豁免向甲方索取任何赔偿。7.8乙方在此确认,其根据本协议购得标的债权的同时并不能使其获得任何人现在拥有的或可能拥有的针对贷款银行、向甲方转让标的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甲方或上述各方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内部知情人、会计师、律师或聘请的其他人(所有上述机构与人士统称为“相关人士”)所享有的任何索赔和/或诉讼事由,即使该等相关人士可能在发起、创设或管理该标的债权过程中对给该标的债权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债权予第三人时会要求该第三人做出同等承诺,并要求该第三人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债权时亦将要求其受让人做出同等承诺。7.9乙方在此确认,其不会为了使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得到清偿为目的或任何其它目的而针对任一相关人士提起任何索赔和/或诉讼。如果乙方违反本条义务,导致任一相关人士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命令或者任何其他有约束力的指示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予以赔偿或支付任何款项,则乙方须赔偿该相关人士已经赔偿或支付的任何该等款项,但前提是该相关人士在被第三方提起该等诉讼或索赔之时应将该等事项通知乙方,并且在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程序中征询乙方意见,并允许乙方积极参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乙方进一步7确认,其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债权予第三人时会要求该第三人做出同等承诺,并要求该第三人在进一步转让该标的债权时亦将要求其受让人做出同等承诺。7.10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受让债权后,不会将受让债权再行直接、间接、变相地、整体或拆分转让给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或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受让方。第八条违约责任8.1如因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作如下选择:A.单方面给予乙方15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相关之付款日起计算;乙方应在宽限期届满之前支付转让价款或履行其义务;同时,乙方应就其应付未付款项支付罚息,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相关的付款日次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B.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本协议终止;甲方有权将标的债权另行出让,乙方应赔偿甲方另行出让的价格与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差额(如前者低于后者;在前者高于后者时,相关收益仍归属甲方)及另行出让的全部费用;乙方根据本协议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将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本条款所约定的给予乙方宽限期,为甲方的权利,而非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给予乙方该等宽限期。在甲方给予乙方宽限期后,如乙方仍未在期限内支付应付转让价款及罚息,甲方仍有权依照本条款B项行使解除权。8.2如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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