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机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成员组成。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办事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争议的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下统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1-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第七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再鉴定者,必须提交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职业史;(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七)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八)既往史;(九)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十)其他有关材料。当事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自留复印件或底稿。由代理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出-2-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第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及有关材料时,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如当事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提交日为受理日;如不提交补正材料的,以材料补正截止日为受理日。第九条超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期限或不属于本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权限范围的,可不予受理,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第三章职业病诊断鉴定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材料核实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双方。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的,视为放弃鉴定;当事人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出席的,可缺席审理。第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核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材料,签名确认。第十三条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3-办公室的主持下,随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5名和候补专家2名。专家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封存,由当事人双方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保管,用于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鉴定工作结束之前,专家名单对当事人保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专家回避的,可在抽取鉴定专家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将需要回避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撤出。当事人也可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但当事人必须签具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委托书。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抽取专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的时间和地点。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可通知候补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四)已参加该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首次鉴定的专家。第十六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主持下,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移交鉴定委员会。-4-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记录员负责鉴定过程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员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担任。第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或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鉴定有关资料的,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组织安排。必要时,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特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名。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应当遵守鉴定会的规定,不得摄像、录音。其他未经邀请者,不得参加鉴定会。申请人不听取劝阻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鉴定委员会有权终止鉴定,后果由其承担。第二十一条记录员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包括:(一)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称、专业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四)鉴定专家的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五)专家表决情况;(六)鉴定结论,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七)鉴定时间;(八)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后,应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意见应明确维持或变更原诊断结论及本次鉴定的诊断结论与处理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签名,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鉴定对象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第二十三条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将全部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签发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发送当事人。通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并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并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统计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6-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附表:1.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告知书3.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4.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接收回执5.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6.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7.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8.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事宜通知书9.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结果记录单10.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回避申请书11.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12.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单确认书13.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14.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记录15.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表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7.送达回执18.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样例)19.年度职业病鉴定结果汇总表20.年度职业病鉴定结论明细表-8-附表1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首次鉴定)接收资料不全的资料齐全的出具鉴定书报告当事人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通知有关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单位)提供资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必要时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鉴定书面审查提交鉴定委员会讨论,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医学观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办公室组织当事人双方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主持抽取鉴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形成职业病鉴定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鉴定记录等有关鉴定资料归档,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受理(用人单位交纳鉴定费)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卫生局-9-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再鉴定)接收资料不全的资料齐全的出具鉴定书报告当事人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通知有关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单位)提供资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必要时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鉴定书面审查提交鉴定委员会讨论,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医学观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办公室组织当事人双方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主持抽取鉴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形成职业病鉴定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鉴定记录等有关鉴定资料归档,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受理,用人单位交纳鉴定费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10-附表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告知书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二、申请职业病鉴定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再鉴定者,必须提交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职业史;(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七)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八)既往史;(九)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十)其他有关材料。三、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当事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四、当事人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到场,否则责任自负。五、按规定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办理受理手续。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六、超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期限或不属于本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权限范围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申请人已阅知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存档。-11-附表3申请编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鉴定对象性别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鉴定对象关系联系电话申请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单位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原诊断机构诊断结论首次鉴定机构首次鉴定结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提交的资料名称及份数:(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份;(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份;(三)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份;(四)职业史份;(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份;(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份;(七)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