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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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佛学:现象与本象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三)哲学王与人治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一)立法过程论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二)立法原则论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法律篇》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三)守法论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法律篇》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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