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两点要求:第一,行政处罚的创设应依法进行。第二,行政处罚的实施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的要求: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可认为是合理性原则的体现。它要求: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原则的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反映,反对秘密处罚。1、处罚依据的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调查、送达、执行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3、文书公开。除法定限制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第六条)要求:1、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2、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3、行政赔偿权。行政处罚之后已认定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一项措施。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应当把握两点:第一,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罚款以上的处罚。第二,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为此,要明确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亦是合法的。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警告一般适用于那些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一般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2、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的行政管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一种财产罚。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违禁物品、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4、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与执照指行政机关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凭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能力罚。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6、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人身自由罚。行政处罚法三、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四、行政处罚的实施1、法定实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授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法六、行政处罚的适用1、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七、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2、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要求有三: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取证的方式:一是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二是登记保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2、陈述申辩3、审查与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法七、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一)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证、辩论,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适用范围: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据1997年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主持人由行政机关在本机关获得听证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期限规定:一是,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请求。二是,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委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程序,也可以委托1-2人代为参加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七、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二)听证公开:听证程序应当公开举行。但也规定了三种例外: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不予公告,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事件或者事实。当事人有权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质证。,行政处罚法七、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三)听证笔录:笔录应当准确无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笔录交予当事人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人认为笔录中关于其陈述、申辩和反驳等内容的记载,与其自己所述的内容不符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予更正。当事人经审核,认为笔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行政处罚法八、罚缴分离制度1、概念: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出具的罚款收据,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4、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理: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九、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据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执行法》第12条的规定,已将加处罚款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