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2--土地调查(无土地分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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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与房产测绘(项目一课程导入)任务1.2土地调查一、土地调查概述土地调查是对一定地域内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法律等诸方面状况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的调查。土地调查是国家土地管理的账本子、算盘子,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也是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1.土地调查的目的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1)土地调查的内容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①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②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③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2、土地调查的内容及类别(2)土地调查的分类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或流域)为单位,查清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②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③土地条件调查。是指对土地的自然与经济属性的影响要素进行的调查,包括土壤、植被、地貌、地形、气象、水文和水文地质,以及对土地的投入、产出、交通、区位等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的调查。我国国土资源系统开展的土地调查有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在城镇、村庄进行的地籍调查。3.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1.我国目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为2007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具体见表1-1及表A1.A2。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土地权属的含义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具体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三、土地权属(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也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两种类型。(3)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如:①抵押权;②租赁权;③地役权;④耕作权;⑤借用权;⑥空中权和地下权等。(4)土地权属主土地权属主(以下简称权属主,或权利人)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②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③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④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2.土地权属的确认土地权属的确认(简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认定,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类别、权属主及其身份、土地位置等的认定。1)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①文件确认。它是根据权属主所出示并被现行法律所认可的文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归属,这是一种较规范的土地权属认定手段,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大多用此方法。②惯用确认。它主要是对若干年以来没有争议的惯用土地边界进行认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的权属认定手段,主要适用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在使用这种认定方法时,为防止错误发生,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注意四邻认可,指界签字;三是不违背现行法规政策。 ③协商确认。当确权所需文件不详,或认识不一致时,本着团结、互谅的精神,由各方协商,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④仲裁确认。在有争议而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出示有关文件而又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应充分听取土地权属各方的申述,实事求是地、合理地进行裁决,不服从裁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2)土地权属的确认一般情况下,确权工作由当地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和其他必要人员都必须到现场指界。(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涉及村与村、乡与乡、乡村与城市、村与独立工矿及事业单位的边界等。它不但形式复杂,而且往往用地手续不齐全。因此,应将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或仲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城市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属主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述文件确认:①单位用地红线图(是指在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标绘用单位的用地红线,并注有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批文的文件名、批文时间、用地面积、征地时间、经办人和经办单位印章等信息的一种图件);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书、换地书等;④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⑤城市住宅用地确权的文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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