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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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4月19日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文档仅供参考22020年4月19日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文档仅供参考32020年4月19日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它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第十条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文档仅供参考4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所在区域电力企业规定区域内各省(区、市)并网发电厂必须加装自动发电控制(AGC)设备的机组容量下限,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能力和各项指标应满足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第十七条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修改曲线应根据机组性能提前通知并网发电厂。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文档仅供参考52020年4月19日时,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经济性能的机组年累计调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调度的全部并网发电厂公布。调峰、调频、调压、备用服务实行市场机制的区域,按照所在区域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并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第二十三条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第二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文档仅供参考62020年4月19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调速系统文档仅供参考72020年4月19日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第三十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四)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五)到更换年限的设备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六)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七)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调度通信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三)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四)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道及调度电话中断情况。(五)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文档仅供参考82020年4月19日(六)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通信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况。第三十二条调度自动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三)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自动化相关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的情况。(四)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顺序事件纪录器(SOE)反应情况,AGC控制情况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励磁系统和PSS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二)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第三十四条调速系统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二)一次调频功能、AGC功能及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的要求。(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文档仅供参考92020年4月19日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额定参数、电气主接线是否满足要求。(二)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三)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第三十六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发电机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过励磁、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二)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第三十七条水电厂水库调度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一)水电厂水库调度专业管理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二)水电厂重大水库调度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三)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相关运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四)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运行参数和指标)。(五)水电厂水库流域水雨情信息和水库运行信息的报送情况。文档仅供参考102020年4月19日第三十八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第三章考核实施第三十九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企业制定考核办法,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已投入商业运行(或正式运行)的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执行,并定期公布。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运行、检修、技术指导和管理等方面。第四十一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采取扣减电量或收取考核费用的方式。考核所扣电量或所收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第四章监管第四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第四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文档仅供参考112020年4月19日息披露应当采用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第四十四条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第四十五条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由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省(区、市),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监会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第四十六条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文档仅供参考122020年4月19日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3号)同时废止。第四十八条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组织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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