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ABC安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2019年7月6日ABC安全Contents.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四章治安防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ABC安全总则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一章总则0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ABC安全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三条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四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ABC安全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九条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不得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交寄或者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0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ABC安全治安防范第四章治安防范0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第四章治安防范0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第四章治安防范0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第四章治安防范0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四章治安防范0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九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存室、储存柜除外)治安防范状况应当纳入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治安防范0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ABC安全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0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第五章监督检查0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0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第五章监督检查0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