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府办〔2017〕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新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日-2-汕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02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粤文非遗〔2016〕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动我市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第二条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规范化运作”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配置社会各类资源和民间力量,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三条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开展带徒授艺、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等传承活动。对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加大对市级非遗项目、非遗传承基地和研究基地建-3-设的经费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具有潮汕特色或面临濒危、急需抢救保护的市级非遗项目进行扶持;对在开展传习展示活动、传播交流、项目研讨、科研成果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的各类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第五条支持各区县积极创建省级潮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动国家级潮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创建工作。第六条广泛开展非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鼓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到国内外进行非遗展演展示。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参加国际知名艺术节、博览会或在国际主流展览场所进行展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和获奖作品,给予表彰。第七条对积极组织并成功申报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和各类基地的非遗工作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申报工作经费支持。第八条推动项目保护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非遗衍生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方面取得突破的,对相关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第九条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创建2~3个集生产、展示、体验、传习、销售于一体的非遗集聚区,以形成“传习培训基地+生产基地+市场集聚”的非遗集聚区模式。第十条推动非遗与文化创意相融合,支持相关单位合理利-4-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文化服务。第十一条推动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设置非遗展览展示展销厅。推广以“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旅游+公司”的模式,设计制作具有潮汕特色、体现汕头文化形象的非遗旅游产品和纪念品。第十二条推动非遗教育进校园。支持编写非遗普及教材,鼓励将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课程、课外兴趣小组活动项目。第十三条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支持各新闻单位和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弘扬潮汕优秀传统文化。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