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概况4.1国际海事组织机构的组成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4.2国际海事组织各委员会的职责4.2.1大会(TheAssembly)的职责大会(The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4.2.2理事会(TheCouncil)的职责理事会(TheCouncil)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下列标准:(a)10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10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20个不是根据上述(a)或(b)选出的,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j)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理事会的其他职能有:(1)协调该组织内各机构的活动;(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会;(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作出安排,报大会批准。24.2.3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的职责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它由国际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国际还是组织公约》还要求该委员会提供一个机制来履行公约富裕的任何职责或在其工作范围内由有关国际文件规定的和国际海事组织接受的任何职责,它还有责任审议有关海上安全的建议和指南,并提交大会通过。4.2.4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的职责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以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置。4.2.5法律委员会(LegalCommittee)的职责法律委员会(LegalCommittee)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宜。该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该机构于1967年成立,最初是为了处理“托尼·卡尼翁”(TorreyCanyon)号海难后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律委员会还被授权履行在其职权范围内由其他国际文件所赋予的及国际海事组织所承担的任何职责。4.2.6技术合作委员会(TechnicalCo-operationCommittee)的职责技术合作委员会(TechnicalCo-operationCommittee)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内的其他活动。4.2.6便利委员会(FacilitationCommittee)的职责便利委员会(FacilitationCommittee)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成立于1972年5月,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中负责消除国际航运中不必要的手续和繁文缛节等工作。便利委员会对所有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开放。4.3协助MSC和MEPC工作的分委会(1)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2)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DSC);3(3)消防分委会(FP);(4)无线电通信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COMSAR);(5)航行安全分委会(NAV);(6)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DE);(7)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8)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9)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4.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概况4.4.1公约产生、通过、生效、签署、修正和执行基本知识公约的通过通过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事组织共有6个机构负责通过和执行公约。大会和理事会是该组织的主要机构,与制定公约和执行公约有关的机构有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便利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在上述6个机构中讨论航运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事项。成员国可以在其中的任一机构中提出制定新公约或修正现有公约的建议。由于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次数比大会和理事会更频繁。这些建议通常在有关委员会中首先提出。如果在委员会中取得一了一致,该建议将提交给理事会讨论,必要时还要提交大会。如果大会或理事会同意继续进行有关工作,有关委员会将详细讨论该建议并起草公约文本草案。有时,具体的技术问题还会请专业分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委员会和分委会的工作由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的代表承担,与该组织有工作关系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派观察员参加这些机构的会议。有些组织在委员会和分委会讨论的议题方面有直接的经验,因此可以为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一旦委员会对某个公约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将向理事会和大会报告,并建议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该公约草案。在理事会和大会同意后,国际海事组织将邀请该组织所有成员国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参加外交大会。因此,这种外交大会真正具有全球性,向所有通常参加联合国大会的国家开放,所有与会政府一律平等。此外,该组织还将邀请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和4与国际海事组织有正式关系的组织派观察员参加外交大会,为与会的政府代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在召开外交大会之前,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将公约草案散发给被邀请的政府和组织征求意见。外交大会将对公约草案和各国政府及有关组织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审议,并对草案作必要修改,最后通过一个能被所有政府或大多数与会政府接受的公约文本。外交大会通过的公约将由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则将核实无误的副本送各国政府。公约将开放供各国签署。一般为期12个月。签署国可以批准或接受公约,非签署国则可以加入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一项公约一般需要几年时间,但在需要对紧急情况作出迅速反应时,只要各成员国政府同意,整个进程也可以大大加快。4.4.1.2公约生效的基本条件公约的生效制定公约只是第一步,公约通过后,必须由一定数量的政府正式接受后才能生效。公约生效后才能对已经批准该公约的政府有约束力。每一公约均有规定公约生效条件的条款。各公约的生效条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约越重要、越复杂,其生效条件就越严格。比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必须有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25个国家正式接受才能生效;《1979年吨位丈量国际公约》要求有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65%的国家接受后才能生效。当公约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该公约则对那些已接受该公约的国家生效。通常,在公约达到生效条件后,还有一段宽限期,以便各国做好执行公约的必要准备。对于一些内容只涉及几个国家或所涉及的事项不太复杂的公约,其生效条件相对会宽松些。比如,《1971年关于海上运输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规定5个国家接受后90天即可生效;又如,《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规定3个国家(其中2个国家必须有船舶或公民从事特种业务客运)接受6个月后即可生效。对于重要的技术性公约,能被海事界广泛接受并加以实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公约生效后有尽可能多的海运国家执行这些公约就显得特别重要;否则,公约不但起不到规范航运界行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整个航运业的混乱,因为公约并未适用到其所适用的绝大多数船舶。5接受一项公约并不只是简单地交存一份文件。当一国政府交存接受某个公约的文件时,它意味着该国家承担了执行该公约的责任。为了在国内执行该公约,一些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或修改国内法;有时,还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设施;指定或培训有关人员执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能。另外,政府还应提前告知船东、造船厂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之能在制定今后计划和采取未来行动时注意到公约的有关要求。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一般在外交大会通过5年后生效。目前,该组织通过的大多数公约都已生效或即将生效。4.4.1.3受公约约束的方式大多数多边条约都规定,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先予签署,待批准后受其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仅仅签署并不表示该国受到该条约的约束.只有在向条约保存人交存了一份批准文件后才能受到该条约的约束。以签署待批准、接受或核准来表达同意受到某条约约束的方式源自国际通信尚未像今天这样迅捷的时代。该方式可以确保各国代表在制定某一特定条约时不会越过权限行事。接受和核准的含义与批准基本相同,这一点已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2条中阐明:“一国承受条约之同意以接受或赞同(即核准)方式表示者,其条件与适用于批准者同”。但这两个词汇不够正式亦不够专业,通常由一些在宪法下使用“批准”一词有困难的国家采用。现在许多国家都选择签署待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方式,特别是针对多边条约。因为这种方式为其在以条约的形式作出承诺前提供了一个机会保证完成必要的立法和满足宪法的其他要求。4.4.1.4公约的修正公约的修正近年来国际航运技术的快速进步不仅需要制定新公约,而且需要对现有公约进行修改。比如,《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65年生效后曾分别在1966年、1967年、1968年、1969年、1971年和1973年被修正过6次,1974年通过了一项全新的公约综合了所有上述修正内容(及其他小的修改),而其本身又被修正过多次(1978、1981、1983、1988、1989、1990、1991、1992、1994.1995、1996、1997、1998、1999)。6对于早期的公约,修正案一般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通常意味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甚至比当初公约本身的生效条件还要严格,特别是那些缔约国比较多的公约,修正案生效条件就显得更为严格。这种比例的要求使修正案需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生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际海事组织发明了一种新的“默认接受”修正程序。《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均引入了修正案的“默认接受”程序。以前的修正程序要求必须有一定比例(比如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后才能生效。而新的“默认接受”程序规定,在一规定日期之前,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缔约国表示反对修正案,则视为该修正案已被接受,再过一段时间即对该公约所有当事国生效。例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8条规定,对该公约附则(第1章除外)的修正案,在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两年期限届满时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这段时间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可以将这段时间缩短至不少于一年。“默认接受”程序大大加快了修正公约的速度。比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于1984年9月1日就生效了.与之相比,1966至1973年之间通过的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因一直未得到足够数量的接受而均未能生效。4.4.1.5公约的执行公约的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的执行取决于各缔约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的当事国政府将公约的条款适用于其船舶并制定相应规定,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缔约国政府对他国船舶也有一定的权力,即港口国监督的权力,但该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国际海事组织一些公约规定,船舶应携带证书以证明船舶经过检验并符合公约标准。这些证书作为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有关船舶满足公约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