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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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XXXX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XXXX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XXXX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规及协议中所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对外披露内容、对外披露时间、对外披露方式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受托管理人审查。公司应主动接受受托管理人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事件对证券持有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安排应由公司出具的任命函载明,并加盖公司公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三)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四)受托管理人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具体披露事宜。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执行对外信息披露事务。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信息。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会的意见。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分。第十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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