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丰硕成果,“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规范对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与奖励,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或行业组织举办、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针对某一领域的操作性的专业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课件制作、说课、教学创新等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竞技性比赛;不包括文明风采等文化类、及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成立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训处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2.工作职责:对竞赛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审批、监督、统一协调、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二)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职责1.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2)审核各系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的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3)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4)收集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提供必要的外联服务工作。(5)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级别认定、经费审核。做好学生、教师的补助和奖励审核工作。(6)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档案整理、数据统计、表彰与交流等工作。2.系部职责2(1)执行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专业技能培养需要,制定系部年度师生技能竞赛项目工作方案。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成立系部技能竞赛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制定本系部校级以上(含校级)技能竞赛实施细则。(2)组织项目负责人办理技能竞赛的立项审批手续。每学年面向全体教师和学生各自主选定1项竞赛项目作为校级专业技能竞赛项目进行申报。申报时向教务处提交《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申请表》(附件1)及《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教师/学生技能竞赛实施方案》(附件2)。(3)培训各级各类竞赛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竞赛宣传、培训辅导、选手选拔、集训等参赛计划。(4)按照“以赛促学”、“以赛促教”要求,认真做好广泛宣传动员,确保相关师生广泛参与培训与选拔;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落实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分阶段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工作。(5)以技能竞赛为平台,主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对技术型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将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融入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6)明确竞赛成绩目标,连续参加一项竞赛预定目标不得低于过去二年取得的平均成绩。(7)负责本部门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3.指导教师职责(1)认真研究竞赛大纲和细则,制定参赛计划。(2)负责参赛选手的选拔与集训。(3)归纳理论知识点和操作技能要领,破解竞赛操作题型的难点,使学生掌握竞赛理论试题的解题思路和技能技巧。(4)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积极认真参加竞赛。(5)负责培训辅导和竞赛期间师生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四条审批立项(一)根据有关技能竞赛的通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申请表》(附件1)及《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教师/学生技能竞赛实施方案》(附件2),系部审查通过,经教务处同意,报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立项。3(二)需赛前指导的竞赛项目,申请内容必须做到“五个落实”: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时间、指导地点、指导内容和指导要求。未提交正式申请的赛项,不按本办法实施奖励。第五条各类技能大赛奖项级别界定:(一)国家级1.国家级Ⅰ类:由教育部、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2.国家级Ⅱ类:由教育部及国家相关部委下属一级机构(含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学会、全国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之国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二)省部级1.省级Ⅰ类:⑴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其他省级行政机构牵头举办的全省大赛所获得的奖项。⑵参加国家级Ⅰ类全国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2.省级Ⅱ类:⑴教育部及国家相关部委下属二级机构(含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分会、国家级学会各专业分会等)、省级学(协)会组织的面向全国的或跨省的各类竞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⑵参加国家级Ⅱ类全国大赛之省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三)市级1.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市教育局、市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的面向全市或跨市的各类竞赛(只有一个参赛单位参赛的不设奖励)。2.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省教育厅、省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牵头发起组织全省大赛市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3.省教育厅、省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面向全省的各类竞赛所获得的奖项。(四)校级是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技能竞赛。(五)其他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大赛参照上述标准,由教务处核定级别,提交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六)上述各类奖项的级别界定以获奖证书的印章为依据,其中,团体奖还需要依照竞赛举办单位的明确规定或文件公布或专门的说明来认定。4第六条竞赛仪器设备采购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选拔、培训辅导、参赛过程中所需的常用仪器、设备及耗材,系部自身实验实训条件或经学校调配可满足要求的,不予采购。若条件无法满足要求的,由承办系部预先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采购,采购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竞赛经费管理:(一)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师生职业技能竞赛,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经费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二)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竞赛的项目,由所在系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同意,报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指导教师外出参加比赛期间,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参赛报名费由学校承担。(三)根据教学需要,各系、部参加或组织的竞赛项目,应提前向教务处申报,经教务处同意,报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本办法实施。未经同意审批的项目,其经费由各系、部负责,不按本办法实施奖励。第四章竞赛奖励第八条奖励等级划分1.竞赛分等级设奖的,学校按对应等级奖励。2.竞赛按名次设奖的,取前六名,按1:2:3分三等奖励。第九条奖励办法:(一)职业技能大赛(教师指导,学生参赛)1.立项批准的校外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实行对参赛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在核算基本培训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参赛学生获奖情况进行奖励。2.指导教师及学生的奖励按照表1和表2执行,其中个人奖励部分的60%分配给指导教师,40%分配给该奖项的获奖学生。同一竞赛项目在多级别竞赛中获奖,分别计奖;参加同一项目更高级别的竞赛确实需要额外进行培训的,可据实申报增加的工作量。同一竞赛项目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分别计奖。3.参赛学生个人奖励按表1相关等次的40%计算;若获得团体奖,则分别计奖,奖金按相应级别团体总奖金的20%从团体总奖金中支付,全体参赛学生平分该20%奖金。5表1技能大赛奖金计算标准级别奖金(单位:元)团体奖个人奖一等二等三等一等二等三等国家级Ⅰ类3000020000150001000080006000Ⅱ类200001500010000800060004000省级Ⅰ类15000100005000600040002000Ⅱ类750050002500400020001000市级2500150010001000800500校级500400300说明:⑴团体奖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统一分配。⑵若比赛设优胜奖,则优胜奖按三等奖的50%奖励。⑶校级比赛不设团体奖,只设个人综合成绩一、二、三等奖共6名,一、二、三等奖比例为1:2:3,奖金参照表1;⑷本表中所列的个人一、二、三等奖均指大赛的个人综合成绩。表2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标准级别辅导课时(单位:标准课时)/项目国家级Ⅰ类400Ⅱ类300省级Ⅰ类250Ⅱ类200市级100校级(决赛阶段)10×决赛选手数说明:1.表中所列为各参赛项目工作量计算标准,如该赛事包含几个不同项目,则以表中工作量乘以项目数计算;每个比赛项目决赛选手人数控制在6-10人。2.课酬按开放实验室酬金标准计算。4.竞赛指导教师的奖励办法如下:(1)教师指导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学校承担报名费、差旅费和资料费。(2)团体奖励金由获奖项目负责人分配,项目负责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结合指导教师、参赛教师、学生及相关人员工作量及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20%6分配给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不能很好地履行指导职责,或指导学生对其反映较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二)教师教学技能比赛1.教师参加现场竞技的教学技能比赛按表3进行奖励;比赛所需材料由参赛选手据实申报,学校提供。2.同一竞赛项目在多级别竞赛中获奖,分别计奖;如竞赛设团体奖,则该奖励由领队根据参赛具体情况进行分配。表3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奖励标准级别奖金(单位:元)团体奖个人奖一等二等三等一等二等三等国家级700050003000400030002000省级500030002000200015001000市级3000200010001000800600校级500400300说明:教师校级教学技能比赛不设团体奖。第五章竞赛附则第十条技能竞赛要求(一)鼓励师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技能竞赛。(二)各专业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参赛或开展一项教师或学生技能竞赛活动。其中,特殊批准的竞赛项目和竞赛的参赛范围涉及到其他专业的除外。(三)各类技能竞赛要尽量争取社会、企业、团体的支持与赞助,包括竞赛用设备、奖品购置经费及技术协助等。(四)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禁止由个人名义发起组织,禁止以各种名义从参赛师生中收费。禁止假借参赛之名,套取学校财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财物,并严肃处理该赛项负责人及当事人。(五)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相关事宜:(一)竞赛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获奖人员及时将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送到教务处审核,填写《江西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奖励审批7表》申请奖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核实,经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本办法实施奖励。(二)学校重点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技能竞赛,纳入系、部年度考核,组织和参与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否则必须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在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其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可计“通过”成绩,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所获奖项并根据有关文件进行认定。对获奖学生给予公开表彰,其获奖成绩载入档案,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四)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竞赛指导工作,被指导学生的获奖情况可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按规定计入本人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中。(五)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其获奖情况可记入教师的业务档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按规定计入本人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中。(六)每年12月底集中办理当年度各类竞赛的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8附件1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