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指示要切实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夯实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凝聚社会共治合力,进一步治理‘餐桌污染’,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指示一、食品安全基本常识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三、镇食品安全工作四、食品摊贩监管五、农村家宴监管六、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主要内容第一章食品安全基本常识一、什么是食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二、什么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三、什么是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非法添加物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都不是食品添加剂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三句话: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一、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区农业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盐务局……区委宣传部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涉食单位各镇(区)二、我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哪些?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农委、滩涂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计委以及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等共计27个。三、我区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是什么?1、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生猪屠宰行业监管。2、滩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捕捞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3、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质量监管。4、卫计委: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5、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食品流动摊点管理和执法工作。6、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章镇食品安全工作一、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根据《关于加强镇(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7号)要求,各镇、开发区、港区设立食安委,由镇(区)主要负责人担任食安委主任,相关镇(区)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分局、农产品监管站、水产站、派出所、医院、中小学校、城管队、财政所等。二、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方针政策,制定本镇(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推动实施。(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价本镇(区)食品安全工作。(三)分析本镇(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五)承担镇政府、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三、镇(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镇(区)食安委下设办公室,由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和农产品安全监管站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至少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其中大中镇在黄海、金丰两街道办事处同时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镇(区)食安办可采取挂靠或单设的形式设置,对外挂牌,实体运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安委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经费由镇(区)承担,业务上接受市食安办的指导。四、镇(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三)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做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组织或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六)做好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督促家宴厨师办理健康证;(七)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八)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考核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九)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十)承担区食安办、镇(区)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四、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聘请镇(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需要等,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至少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准入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备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经过镇(区)食安办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辖区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协管员一般由镇(区)政府(管委会)驻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大学生村官等担任,也可面向所在村居村民(社区居民)招聘。对考核合格、履职到位的协管人员,予以补助。六、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食品安全协管员在镇(区)食安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承担信息报送、协助执法、隐患排查、宣传引导等职责。信息报送具体内容1、辖区内涉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小作坊、食品摊贩)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变化情况;2、辖区内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供相关线索和信息;3、农村家宴的信息收集和报告;4、食品摊贩的信息收集和报告;5、食品安全突发事件;6、本村(社区)群众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信息报送的方式1、报送对象:镇(区)食安办和辖区市场监管分局;2、普通家宴、摊贩基础信息等一般工作每月一报,每月5号之前报告;200人以上的家宴、违法行为、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协助执法1、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做好记录;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3、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隐患排查1、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线索,要立即报告镇(区)食安办和辖区市场监管分局。2、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镇(区)食安办和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反馈。宣传引导1、积极配合、参与镇区食品安全宣传活动。2、通过广播、黑板报、橱窗、展板、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3、参加镇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的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及会议。积极推广“食安大丰”微信平台,动员群众主动关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群众关注的氛围。“食安大丰”微信公众号重点把好“证、人、物、票、洁”五方面“证”:检查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悬挂;查看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上墙公示情况。“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物”: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并查看食品颜色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齐全;“票”: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的票证,要留存供货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确保可溯源;“洁”: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卫生,内外环境要整洁,食品放置要隔墙离地,分类有序摆放,食品和非食品要分架分区摆放。做到“四要”:一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餐饮和经营店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情况,对区域内涉食企业数量、分布等要做到心中有数。二要多到村里的食品小作坊、餐饮店和食品经营店走一走,看一看,向他们宣传一些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要多与群众交谈,从群众身边收集各种食品安全信息。四要多关注时事,关注“食安大丰”微信公众号,对曝光的不合格食品要在辖区巡查,一旦发现及时上报。第四章食品摊贩监管公告第40号《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一、镇政府、区管委会食品摊贩管理职责:食品摊贩: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协助处理。2016年9月13日,经过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出台《关于实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镇,两区对辖区食品摊贩进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主动到所属镇(区)申请备案,申请时须填写《盐城市大丰区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摊贩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镇(区)备案部门向食品摊贩一次性提供备案申请资料,指导其正确填报,对填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发给《盐城市大丰区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盐城市大丰区食品摊贩备案受理、审核表》盐城市大丰区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笔录审核通过的,备案部门制作并发放《盐城市大丰区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镇(区)要建立《盐城市大丰区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台帐》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进行建档,档案内容材料须全面完整,应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及时通报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和城管部门。第五章农村家宴监管指在农村非餐饮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