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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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案解析YouhaveselectedtoviewallthedisputesaboutBananas9case(s)matchthecriteriayouselected.DS16EuropeanCommunities—RegimefortheImportation,SaleandDistributionofBananas(Complainants:Guatemala;Honduras;Mexico;UnitedStates)28September1995DS27EuropeanCommunities—RegimefortheImportation,SaleandDistributionofBananas(Complainants:Ecuador;Guatemala;Honduras;Mexico;UnitedStates)5February1996DS105EuropeanCommunities—RegimefortheImportation,SaleandDistributionofBananas(Complainant:Panama)24October1997DS152UnitedStates—Sections301–310oftheTradeAct1974(Complainant:EuropeanCommunities)25November1998DS158EuropeanCommunities—RegimefortheImportation,SaleandDistributionofBananas(Complainants:Guatemala;Honduras;Mexico;Panama;UnitedStates)20January1999DS165UnitedStates—ImportMeasuresonCertainProductsfromtheEuropeanCommunities(Complainant:EuropeanCommunities)4March1999DS237Turkey—CertainImportProceduresforFreshFruit(Complainant:Ecuador)31August2001DS361EuropeanCommunities—RegimefortheImportationofBananas(Complainant:Colombia)21March2007DS364EuropeanCommunities—RegimefortheImportationofBananas(Complainant:Panama)22June2007一、背景二、实体规则较量三、程序规则较量四、反思香蕉案解析(一)WTO的争端解决方式1、国际贸易体系的争端解决存在多个渠道2、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整体流程已有诉讼法的框架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领域: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环境保护诉讼类别: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情势之诉一、背景(二)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1、香蕉对于非加太和欧盟的重要意义2、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最惠国待遇特惠待遇授权条款洛美豁免乌拉圭回合:香蕉框架协定科托努协定进步还是退步?(一)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二)欧共体的“香蕉规则”(三)洛美豁免二、实体规则较量《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GATT洛美豁免: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约进口香蕉390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欧盟香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非加太香蕉三是中美和南美洲国家。原产于中南美地区的香蕉由于价廉质优因而在欧盟市场中占据着优势地位(详见下表),同时,这部分香蕉由于通常通过Chiquia,DelMonte和Dole等美国公司的跨国投资,实施由种植、催熟、收购到运输、促销、零售的一体化生产经营战略,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美元香蕉”。“香蕉规则”1993年2月,欧盟颁布了理事会规则404/93,成立了香蕉共同市场,统一了欧盟的香蕉进口、销售政策。首先,该规则根据香蕉的不同来源制定了不同的配额体系:(1)来自欧盟成员国海外领土的香蕉进口配额为854000吨/年,配额内进口免税,配额外进口加征750ECU/吨的关税;(2)来自非加太国家香蕉进口配额为857700吨/年,配额内进口免税,配额外进口加征750ECU/吨的关税;(3)来自其他第三国家的香蕉进口配额为2553000吨/年,配额内进口加征100ECU/吨的关税,配额外进口加征850ECU/吨的关税。来源地配额配额内关税欧盟(欧共体)854,000吨免税传统非加太香蕉出口国857,700吨免税其他第三国总配额为2,553,000吨哥伦比亚21.0%;哥斯达黎加23.4%;尼加拉瓜3.0%;委内瑞拉2.0%;其他“美元香蕉”国家:46.7%;其他国家:90,000吨。每吨100ECU香蕉案前欧盟香蕉共同市场组织配额分配及关税征税情况一览表(1995年)其次,欧盟的香蕉进口规则还规定,所有进口都要履行进口许可程序。欧盟香蕉规则将进口经营者分为三类,对不同类别的经营者进行许可分配:A类经营者:美元香蕉销售其他第三国进口的香蕉,获配额66.5%;B类经营者:欧非香蕉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0%;C类经营者:留给新加入共同市场组织的经营者从1992年开始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5%。B类许可证可以有偿转让。Complainants:Ecuador;Guatemala;Honduras;Mexico;UnitedStates非加太国家之外的其他香蕉出口国,尤其是中南美洲的香蕉出口国认为,1993年生效的欧盟“香蕉共同市场政策”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1995年,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联合把欧盟告到了WTO。由于中南美洲国家的许多香蕉种植园均为美国公司的投资,美国也同时成为了第四个申诉方。后来,厄瓜多尔也加入了申诉方的行列。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通知DSB,要求与欧盟协商。理由是:“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违反了《GATT1994》(第1、2、3、10、11、13条)、《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3条)、《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6、17条),使这些成员依据WTO上述各协定所享受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厄瓜多尔也在1996年2月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通知其要求与欧盟就同一问题进行协商。1996年3月14、15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磋商失败。1996年4月11日,由于磋商失败,美国等5个申诉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5月8日,DSB决定成立专机小组。1997年4月29日,专家小组作出最终报告并分发给各个成员方。专家小组报告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裁决:1、《GATT1994》第1条、第3条、第10条和第13条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1、《GATT1994》第1条、第3条、第10条和第13条(1)《GATT1994》第1条(2)《GATT1994》第3条(3)《GATT1994》第10条(4)《GATT1994》第13条(1)《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1994》第1条第1款:“各缔约国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手续、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缔约国对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的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专家小组认为,欧盟香蕉体制的“经营者类别”的规定,对来自非ACP国家的香蕉进口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多于来自ACP国家的香蕉进口,为经营来自ACP国家的香蕉进口提供了优势和利益,违背了《GATT1994》第1条第1款。(2)《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GATT1994》第3条第4款:“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者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该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专家小组认为,进口许可程序作为一种对进口产品的行政管理措施,也必须受到该条款的约束。据此,专家小组认为,欧盟香蕉进口的经营者类别规则的规定,B类许可证占到配额的30%,可以有偿转让(B类经营者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这一规定事实上将诱导经营者购买欧盟的香蕉,违反了《GATT1994》第3条。(3)《GATT1994》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各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令、条例、判例和决定。”专家小组认为,该条规定不允许在对待进口产品时因原产国的不同而实施歧视,也不允许对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规章和程序。而欧盟的香蕉进口许可程序对来自不同国家的香蕉采取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做法,明显与该条规定不符。(4)《GATT1994》第13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GATT1994》第13条第1款:“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者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者限制以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者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者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输出。”尽管欧盟的做法违背了《GATT1994》第13条,但是专家小组认为,《洛美协定》可以获得对该条的豁免。1994年12月9日,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决定给予《洛美协定》以豁免。该豁免允许欧盟在必要的范围内免除《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义务。而《GATT1994》第13条是《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具体应用,因此欧盟也可以豁免《GATT1994》第13条的义务。上诉机构的报告不同意专家小组的《洛美协定》豁免可以延及第13条的结论。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WTO规范成员方进口许可程序的基本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3款:“有关进口许可程序的规则在适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案的投诉方认为,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的“飓风许可”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所谓“飓风许可”,在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是欧盟自1994年起对直接或者简洁遭受热带风暴影响的国家发放的一种特别许可。“飓风许可”只分配给欧盟和非加太国家来源的服务供应商。经过分析,专家小组支持了投诉方的主张,认为欧盟的做法与该条规定的中性适用要求不符。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美国等投诉方还主张,欧盟香蕉进口体制中的经营者类别、出口证和“飓风许可”等方面的规定还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是关于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第17条是关于服务贸易国民待遇的规定。专家小组认为,“飓风许可”将关税配额全部分配给代表非加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生产商的经营者,对申诉方的相同服务提供这提供了较差的竞争条件,因而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7条的要求不符。综合上述意见,专家小组认为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违背了《G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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