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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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教研室第四节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三、补偿的形式四、损失补偿方式五、代位原则六、分摊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一)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态。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质的规定);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量的规定)。(二)补偿原则的意义1.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保险的基本职能2.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质的规定+量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除外)不适用范围:1.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多为定额保险合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2.定值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损失程度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完好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1.以实际损失为限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全部收回,则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三、补偿的形式补偿形式恢复原状更换重置现金赔付四、损失补偿方式单一保险合同的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2.比例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又称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把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作为第一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十足赔偿,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部分”采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其计算公式是:(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例题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①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0万)②当家庭财产损失6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60万)③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60万)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企业财产保险采用比例赔偿方式。计算公式是: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方式例题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比例赔偿方式例题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持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0+5)×64/80=20(万元)3.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某保险公司开办水稻收成保险,每亩限额责任定为500元。某种粮大户投保100亩,每亩实际收获是300元,则保险赔偿金额为多少?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500-300)×100=20000(元)限额赔偿方式例题(2)免赔额(率)赔偿方式按免赔方式可以分为两种。①绝对免赔额(率)方式: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额(率)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②相对免赔额(率)方式: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规定的免赔额(率)时,保险人对包括免赔额(率)内的所有损失均予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免赔额赔偿方式车险一般是绝对免赔率,例如绝对免赔率为20%,如果实际损失是1000元,那么保险公司要扣除绝对免赔率为20%不赔,只赔800元。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规定相对免赔率为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为10%,相应的损失金额为10000元,由于损失率超过了相对免赔率所规定的百分数,应按损失率10%全额赔偿,即10000元;但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为2%,则保险公司不作任何赔偿。五、代位原则为了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代位追偿原则和物上代位原则,二者合称代位原则。(一)代位追偿(二)物上代位与委付(一)代位追偿1.代位追偿的概念: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2.代位追偿的意义◦(1)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3)代位追偿原则使第三者的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4)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一)代位追偿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要件保险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且损失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必须已经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不能以放弃代位追偿权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应当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一)代位追偿4.代位追偿权的行使(1)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名义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追偿权。但各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保险人既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追偿权。(2)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对象范围◦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代位追偿(3)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金额范围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金额范围仅限于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4)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要求①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②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第三者追偿的义务。《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有关代位追偿的法律规定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63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二)物上代位与委付1.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物权权利。《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二)物上代位与委付2.委付(1)委付的含义: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一般用于海上保险。(2)委付成立的条件: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不是确定全损);②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③必须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委付,而不能是部分;④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不能附带条件;⑤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后才生效。六、分摊原则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同一标的、同一时期、同一风险)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应当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的方法◦1.比例责任制◦2.限额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金额总和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承保比例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甲公司:=2万20万×5万=0.5万乙公司:=8万20万×5万=2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2.5万赔款:损失:保额:2.限额责任制(补偿责任限额制、独立责任制):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和所有保险人赔偿限额总该保险人赔偿限额赔偿比例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5万+丙公司5万=12万损失:甲公司:=2万12万×5万=万乙公司:=5万12万×5万=万丙公司:=5万12万×5万=万赔款:1012251225123.顺序责任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第一个签订保险合同者首先赔付,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这种分摊方法对重复保险各保险人有失公平。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赔款:甲公司:2万乙公司:3万丙公司:0万损失:举例A.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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