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协会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日租)1.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第一部分2.拖轮船东/营业地点3.租用人/营业地点4.被拖船(名称和类型)5.总吨位/排水吨6.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拖航吃水(艏吃水和艉吃水)7.船旗和登记地点8.登记船东9.船级社10.保赔责任承保险人11.被拖物情况12.被拖物上货物和/或压载和/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13.拖轮(船名和类型)14.船旗和登记地点15.吃吨位16.船级社17.保赔责任承保人18.经鉴定的系柱拖力(如有)19.指示马力20.良好天气及海况时预计燃平均日耗量(a)拖带被拖物全速拖航时(b)不拖带被拖物全速航时21,绞车和主要拖航索具22.服务性质(第1款)23.起拖地(第7款)24.起拖日期25.目的地(第8款)26.计划航线(第17款)27.通知(注明在若干小时/天前发出拖轮到达起拖地的通知和被通知人)28.通知(注明在若干小时/天前发出拖轮到达目的地的通知和被通知人)29.由谁提供随船船员(并注明所提供的人数)(第9款)30.如由拖轮船东提供随船船员,注明租用人对每人每天应付金额(第9款)31.调遣费(如经明确商定,应填入)(第2款(e))32.遣返费(如经明确商定,应填入)(第2款(f))33.日租费率和预付期限(第2款(a))34.租金和随船船员(如有)费用的支付(说明货币、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银行帐号)(第2款(b))35.最短租用期限(如经商定)36.起租日期(第2款(a))37.租期终止(第2款(a))38.解约日期(如经商定)(第16款(e))39.任何款项自到期后天(写明天数)起按年利率(%)支付利息(第5款)40.保证金(注明金额、由谁提交、何时提交(如经明确商定,应填入)(第6款)41.燃油和润滑油费用(注明是否包括在日租费率内;如在内,注明燃油种类及每公吨价格和润滑油每公升价格)(第2款(d))42.取消合同(第16款)43.经商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的号数由第二栏中所指定的一方(下称拖轮船东)和第3栏中所指定的一方(下称租用人)双方商定,拖轮船东应根据由第一部分及经过商定并载在第43栏中的附加条款和第二部分所组成的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尽最大努力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一旦条款和条件之间互有抵触,应以第一部分的条款及经过商定的附加条件为准,但仅限于该抵触部分,而不涉及其他内容。签字(拖轮船东)签字(租用人)第二部分1.被拖物“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信纸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艇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2.价格和支付条件(a)租用人应自第36栏中所述的时间至第37栏中所述时间,向拖轮船东支付第33栏中所规定的日租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拖轮日租费率”)。(b)(i)拖轮日租费率应按第33栏所述预先支付;所有租金或下述的相等补偿应按日不可撤消地全部为拖轮船东所得,并不予退还。(ii)万一拖轮灭失,应自灭失之日起停付租金。如果灭失日期不能确定,则在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之外,自拖轮最后的报告之日起,算至到达其目的地之日止,支付租金的半数,但该期限不得超过14天。(iii)如果被拖物灭失,应继续支付租金,直至拖轮到达目的地或较近的地(由拖轮船东自定)为止,但期限须不超过14天。(c)租用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但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代表租用人支付这种费用的义务),租用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按照实际的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三、战争险伸缩条款租金费率是以本合同签订之日实行的对实际计划航次投保的适用于拖轮船东的所有战争险保险费为基础的。如果拖轮船东由于履行本合同的职责,实际费用后来出现增加或减少,则租用人或拖轮船东须根据情况将战争危险、充公、剥夺或诱押的保险费用的增减金额补偿给另一方。四、利息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须按照第34栏的规定对所有上述款项计付利息,直至拖轮船东收到款项为止。五、保证金如经拖轮船东要求,租用人应在第40栏所列的形式、数额、时间和地点提交使拖轮船东满意的保证金,作为其及时履行合同的保证,一旦租用人完成其在本合同中财务上的全部职责,该项保证金应即退还给保证人。(本条款供选择,仅在填写了第40栏后适用)六、起拖地(a)租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应在第25栏规定的起拖地交付给拖轮船东。(b)起拖港的准确地点应是拖轮可以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同被拖物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拖轮获准启拖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取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七、目的地(a)租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须在第25栏规定的目的地立即接收被拖物。(b)目的地的准确地点应可使拖轮和被拖秀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拖轮获准交付被拖物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征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八、随船船员(a)如果拖轮船东在被拖物上配置随船船员,此项船员及其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应由拖轮船东判定。这些人员的所有费用由拖轮船东负担。(b)如果被拖物上的人员由租用人配置,则此项人员的所有费用由租用人负担。这些人员应始终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但不应被视为拖轮船东的雇员或代理人。(c)租用人应遵照拖轮/被拖船旗国及拖轮将要通过或进入其水域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为随船船员提供合适的食宿、淡水、救生装备和一切必需品,其费用由租用人单方负担。租用人提供的随船船员须能说能懂英语或其他共同语言。九、拖带索具及被拖物上索具的使用(a)拖轮船东同意为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而免费向租用人提供所有拖缆、龙须链和拖轮上通常携带的其他拖带索具。被拖物要按照拖轮船东自行决定的方法连接。(b)拖轮船东在拖航期间为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或其他服务,可自行决定免费合理使用被拖物上的索具、动力、锚、锚链、无线电、通讯和航海设备以及一切其他属具。十、许可证和证书(a)租用须免费向拖轮船东提供拖轮和被拖物为承担及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执照、授权书和许可证以及被拖秀在计划航程中进入或离开一切挂靠港或避难港所需的证书。(b)由于租用人未执行本条款,使拖轮船东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须由租用人补偿给拖轮船东,在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期间,租用人须按第29栏规定的拖轮延滞费率额外补偿给拖轮船东。十一、被拖物的适拖性(a)在拖航开始时,租用人须克尽职责,以保证被拖物在各方面都适于从起拖地拖到目的地。(b)租用人负责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将被拖物须合适地调整,准备就绪以便拖带,并配好拖航所需形式的号型、信号、航行灯及其他灯具。(c)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租用人须向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提交一份由公认的验船公司或验船机构签发的无条件适拖证明书。拖轮船东在自行决定认为被拖物已在各方面整理准备就绪,适合并备妥待拖之前,没有执行拖航的义务,但拖轮船东不应无故不予认可。(d)拖轮船东对被拖物的检验不应构成对被拖物的状况的认可,或被视为放弃对租用人提供上述保证的要求。十二、拖轮的适航性拖轮船东须克尽职责在起拖地提供处于适航状态的拖轮,并在所有方面做好拖航准备,但拖轮船东不作其他明示默示的保证。十三、拖轮的替换无论拖航或其他服务开始与否,拖轮船东随时有权以其他合适马力的拖轮替换任何拖轮(包括两艘或多艘拖轮替换一艘拖轮,或一艘拖轮替换两艘或多艘拖轮)。拖轮船东有权雇用属于其他拖轮船东的拖轮执行本合同中计划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拖航或者其他业务,但替换拖轮的主要规格须经租用人事先认可。对此租用人不应无故拒绝。十四、救助(a)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与拖轮脱离,拖轮须提供一切合理服务重新接缆,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而不得索取任何救助费用。(b)在任何时候如果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认为有必要或可行,代表拖轮或被拖物或它们二者寻求或接受其他舰艇或者其他人的救助服务时,租用人在此认可并保证拖轮船东或其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包括拖轮船长,有租用人的实权,在任何例题的条件下,代表被拖物接受上述救助服务。十五、取消和撤销(a)租用人可在起拖地拖航开始以前的任何时候,在支付第38栏所规定的取消合同费后取消本合同。如果该项取消实行时拖轮正在驶往起拖地的途中,或已经到达起拖地或其附近,则租用人除支付取消合同费外,还应支付本合同规定应付的额外费用。(b)不是由于拖轮船东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拖航作业在起拖地启航以后及到达目的地之前因故终止,拖轮船东有权获得(如果已经支付,有权保留)按照第32栏规定支付的一切款项、发生的延滞费和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因违反本合同船东有权对其所受损害提出索赔之外的费用。(c)在不损害拖轮船东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拖轮船东可将被拖物留在租用人能取回的地点,并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有权获得总承包费减去拖轮船东节省的费用后的余额以及按照本合同应付的一切其他费用。(1)在起拖地的延误(拖轮引起的延误除外)边疆天数供不应求超过21天。(2)在挂靠港/地或避难港/地的延误(拖轮引起的延误除外)连续天数合计超过21天。(3)根据第40栏要求提交的保证金,在拖轮船东要求后连续天内没有提交。(4)到达目的地后连续7天内,租用人没有接收被拖物。(5)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日后连续7天内没有支付。(d)在决定如前所述撤销本合同之前,如果可行,拖轮船东应在48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除外)将撤销的意图通知租用人。(e)如果拖轮迟至第37栏指定的日期午夜尚未准备就绪启航,租用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拖轮船东故意违约所造成的延滞损失提出索赔。如果拖轮船东预计拖轮将不能准备就绪,应立即用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形式将拖轮预计准备就绪日期通知租用人,并询问租用人是否选择取消本合同。租用人必须在收到拖轮船东通知48小时内作出此项取消合同的决定,否则,拖轮船东通知中所定日期后的第三天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重新商定的起拖日期。十六、必要的绕航(a)在执行本合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由于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合理地认为:(1)被拖物不适拖,或(2)被拖物不能在拖轮船东原定的航速下拖航,或(3)拖索需要重新调整,或(4)为了保证拖航的安全和能使被拖物被拖到目的地,需对被拖物进行修理、改装或增加设备,或(5)由于实际或预报的气象情况,而不宜冒险采取其他做法,或(6)由于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充分和正当的理由;或是由于租用人造成或要求的任何延误,拖轮挂靠港口或地点、或寻求避风处所、或被留置、或绕离第23栏规定的原航线或者减速航行,本合同应保持全部有效。拖轮船东有权按第29栏规定的相应延时付款费率向租用人收取停留在这些港口、地点的全部时间和拖轮比不发生该项减速航行或绕航在海上多耗费的全部时间的额外补偿费用。(b)拖轮有权随时为了救助人命或财产而赴援任何遇难船舶,或为了加油、修理、补充供应品或者送伤病员上岸而停靠任何港口或地点,但如在拖航过程中,则拖轮应先将被拖物留在安全地点,在此期间本合同仍保持完全有效。(c)拖轮在起航、到达航线、挂靠港、中止、目的港、交接、征用或任何其他方面,有遵守拖轮或被拖物船旗国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任何命令和指示的自由权,或遵照作为或声称作为由该政府或委员会指定的有关部门授权工作的人员或根据拖轮战争保险条款有权作出该项命令和指示的人员所作出的命令和指示。如果因为和遵照该项命令或指示作过或未作任何事情,都不被认为是绕航,根据该项命令或指示进行交付即被认为是完成了本合同,从而应将承包费以及一切其他款项付给拖轮船东。(d)无论何种原因由拖轮或拖轮船长造成的任何绕航,虽然在本合同的条款中没有明确的允许,但都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而且虽有此项绕航,本合同仍应保持全部有效,不过对此项绕航期间,不予支付租金,而且无损于租用人可能取得拖轮船东的任何其他补偿。十七、责任1.(a)在本合同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由于下列人员的伤亡而引起的对租用人裁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索赔,拖轮船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