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第一章 我国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和管理特征主题报告第一章我国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和管理特征本章要点:•文物是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文化遗产是国际通用概念,但在中国政策语境下,文化遗产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集大成的概念。•文物的分类已形成体系,但从管理角度而言仍不够完备;而文化遗产的分类尚未体系化。•文化遗产事业是文物等相关事业与时俱进的发展结果,不过目前从管理体系到行政法规仍未统筹。•尽管尚未统筹,与中国文化遗产相关的事业,其管理特征均是以公有制和分级属地化管理为特征的条块结合的委托代理制度,管理交叉和管理缺位现象都较突出。中华数千年文明史,留下了数不尽的历史遗存,它们承载着中华民族古老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这些珍贵的历史遗存中,物质形态的一般被惯称为“文物”。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历来为世人所重,但真正的文物事业,却肇始于新中国:制定了多项文物保护法规,成立了体系化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文物普查等。经过几十年10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文化遗产蓝皮书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完整的文物管理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尤其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①后,传统的文物管理体系亟待与“文化遗产”接轨。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②,第一次通过“国发文件”的形式从国家层面提出了与《公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概念,将我国传统文物事业拓展到文化遗产事业这一新平台。显然,了解“文物”和“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过程,明确新形势下我国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事业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促进相关事业在文化遗产事业新平台上的统筹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规范化发展和国际交流。因此,浓墨重彩地探讨文化遗产的内涵、分类体系和事业管理特征成为2008年度《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的第一章。1 文物、文化遗产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文物”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我国的典籍中出现已有2400多年的历史了。③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文物的内涵和外延在逐渐变化,针对文物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也在新中国成立后完整构建起来。不过,“文物”一词仅在中国通行,在不同国家这类历史遗存有着其各自的名称(如日本称其为“文化财”),国际上也有另一个内涵接近的通用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几经变迁,最终才在《公约》中初步定型,成为国际通行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后来的相关国际公约中被继续加以丰富,直至在最近的中国政策语境中成为一个涵盖古今、意通中外的集大成概念。④200①②③④原文为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UNESCO,1972。此《公约》的具体实施是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原文为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进行的。《公约》和《通知》是目前文化遗产事业在国际语境下和在中国政策语境下的主要指导文件,本书中将多次提到,因此分别作此简称。《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戒乎惧,而不敢易纪律。”不过,当时的“文物”概念并非今天的“文物”之义。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概念的外延最广,日本的“文化财”概念单就外延而言最广,但有不合理之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第一章 我国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和管理特征1.1 关于“文物”1.1.1 “文物”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文物”一词在我国历史悠久。最初的“文”和“物”二字并不是连在一起使用,而是分别指代不同的意思。“文物”作为一个完整词汇首见于战国初期的《左传》,①至今日成为法律条文中正式使用的词汇,其称谓及所涵盖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在我国,关于“文物”的内涵,不同类型的文献资料的叙述各有差异,但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文物·博物馆》卷中关于文物内涵的叙述,可以看做是得到业内广泛认同的权威定义:文物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②。其基本特征有二: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的,不可能重新再创造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文献也给出了“文物”简单明了且大众化的定义,如《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物”一词的解释:“文物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工艺品等”。③而我国政策语境中的“文物”的外延,经历了多年文物保护工作和颁布了多个文物保护法规后才逐渐明晰和规范。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外延做出了明确规定: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1.2 中国政策语境中文物的分类新中国对文物的分类早在1961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有300①②③“文物”一词的历史沿革详见技术报告第一章1.1.1“‘文物’一词及其外延的历史沿革”。《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此定义由文物界泰斗谢辰生给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文化遗产蓝皮书阐述,后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在2002年《文物保护法》中最终明确了我国文物管理的分类体系。我国的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其中,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收藏于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①另外还有一类较大规模的文物组合体: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包括数量和类型),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街道、村庄,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等。②此外,《文物保护法》还对文物的分级做出了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依据其价值可分别确定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我国文物分类分级体系大致情况如图主1-1所示。1.2 关于“文化财”和“文化遗产”1.2.1 “文化财”和“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物质遗存,在我国被统称为“文物”,然而在别的国家,这类遗存往往有不同的名称,其含义和所包含范围也略有差异。例如,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类似的概念就是“文化财”。日本虽不是遗产大国,但在遗产保护方面堪称亚洲先行者。日本的遗产保护始于19世纪60年代,特别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它首次提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为国际上划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400①②2008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的一种形式,类似博物馆)名录,共有国家珍贵古籍2392部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个,包括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天津图书馆等。除此之外,近年来还有一些形态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开始渐成体系,如线性文化遗产(大运河、丝绸之路等)、工业遗产等。但目前这类遗产尚未有相关文件规定其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在管理制度、保护资金机制上特别反映出来,因此在2008年度蓝皮书中暂不涉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第一章 我国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和管理特征图主1-1 我国文物分类分级体系日本的“文化财”是一个涵盖范围极广的概念。依据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①,受到保护的“文化财”可分为七大类:①有形文化财;②无形文化财;③民俗文化财(包括有形和无形两部分);④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⑤传统建筑物群;⑥文化财保存技术;⑦埋藏文化财。表主1-1给出了日本“文化财”与中国“文物”概念的对比,可以看出,文化财的外延较我国的文物大得多。日本的文化财包罗万象,既有有形遗产也有无形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文化遗产也有自然遗产。正是因为日本文化财的外延过于宽泛,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对更大范围内的文化财进行统筹保护,但并不利于根据文化财的属性对其进行针对性管理。500①颁布于1950年5月30日,后经多次修订,是日本在这一领域的基本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文化遗产蓝皮书表主1-1 日本“文化财”概念与中国“文物”概念外延的对比文 化 财文 物有形文化财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可移动文物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有形部分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无形部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名胜天然纪念物部分史迹部分埋藏文化财—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传统建筑物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财保存技术— 说明:表中左右两侧分别代表日本“文化财”的分类和相应的中国“文物”类别,符号“—”表示我国“文物”概念中不包含的内容。如同日本的“文化财”一样,由于文化及政治经济条件相异,不同国家有其各自的遗产概念体系①。为了加强各国之间在遗产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经过各国长期共同努力,最终形成了一个国际通行的文化遗产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②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③中,将“文化遗产”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并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如下规定。(1)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外延为以下各项:①纪念性创作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纪念性的雕刻和绘画作品,具有考古学性质成分或结构物、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同质性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的组群。③遗址。从历史、审美、民族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600①②③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的国际定义,参见技术报告第一章1.2.1“‘文化遗产’相关概念的历史沿革和比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权所有,qiaomeimei下载使用第一章 我国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和管理特征遗址等地方。(2)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内涵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外延为: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相对而言,国际通行的“文化遗产”概念的范围也比日本的“文化财”小,①仅指不可移动的物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