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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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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