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持证上岗:园长不是随口说说•某幼儿园教职员工工作效律低下,人浮于事。园长想改变这一状况,出台了一个规定:“无证者下岗,有证者竞争上岗。”这一来.不少人害怕下岗。纷纷要么跑去找园长、要么跑去考各种资格证;可也有人不相信:“园长不过随口说说吓唬人的,都是老员工了,哪能真这么较真,哪个园又能真的做得到……”那么幼儿园出台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呢?本案例涉及幼教工作人员的从教资格问题。依据“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保证幼儿健康发展”的理念,《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对幼教人员从教资格有如下规定:•(1)不分岗位、职务,凡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者一律不得在幼教岗位工作。这是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的规定制定的。不能取得《健康证》,说明其身体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理应转岗从事其他工作。•(2)不同岗位、不同的职能和性质,也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这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中有详细的规定:①园长必须有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②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③医生必须具有医师资格;④医士和护士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⑤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⑥保育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不具备上述任职资格条件的,属于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幼教人员,或者下岗、转岗,或者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幼教工作。由此可见,幼儿园所有人员都要依法持证上岗,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园长较真也不是跟谁过不去,完全是为了工作、为了孩子着想。•【建议】(1)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对幼儿园进行的年检、考评、评估中要将“持证上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要求者要坚决取缔。(2)幼儿园在招聘人员时,要把资格证作为聘用与不聘用的必要条件。同时要鼓励员工在职进修和继续教育。(3)幼儿园要主动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组织幼教人员进行相应资格培训和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证件的申请,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争取学习培训的机会,从而尽快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财物被盗:失款该谁赔。制度说了算•开学第三天,某幼儿园发生了入室盗窃事件:财务室的保险柜被小偷撬开,放在里面的当夭收到的保教费近5000元全被偷走。园长着急了,说要让出纳员小许承担全部损失,因为她不该把这么多的现金放在保险柜。而应该按财务规定当天存进银行。但很多老师却议论说让小许赔偿全部损失不是很合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抓回小偷尽可能追回钱款。•幼儿园财物被盗,究竟应如何处理?•【评析】•本案涉及幼儿园的财务管理问题。••该被盗事件对园长和教师包括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意外,是自第三者的外力侵害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主要责任依法应由小偷承担。•所以,发生此事后幼儿园应首先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现自保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若抓获小偷,即可根据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公安机关应将追回的被盗款退回幼儿园。同时,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出纳员进行批评教育,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若被盗钱款只部分追回,或者抓不到小偷导致钱款全部无法追回,则幼儿园可进行内部追究。依据本单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财务制度的工作人员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额度、比例,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只是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规中对财务管理框架作出一个基本规定,一般都是由各系统、各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来规范、执行。•【建议】•(1)幼儿园应制定完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要强调对现金的管理。•(2)加强幼儿园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购买保险:是为孩子好,不是为回扣•新学期又开始了,报名交费时,幼儿园动员每个家长为小朋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园长解释说,因为小朋友都很好动,具有一定危险性,购买人身保险可以为家长们转移风险。可有的家长却认为幼儿园是在为保险公司揽单做生意捞回扣,便表示说,幼儿园把小朋友接收到园里学习、生活,就有责任保障小朋友的人身安全,所以这个保险应由幼儿园为小朋友们购买。•保险是要买的,这一点看来大家都意识到了,可到底该由谁来买呢?幼儿园是否有这个义务?•【评析】•本案涉及幼儿园是否有为幼儿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的问题。••随着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愈来愈多,加上其难以避免性,幼儿园家长和社会各界都在探讨如何化解和转移这些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投保人身保险便成了一种能有效转移风险的新举措。然而,为幼儿购买保险的应该是家长、还是幼儿园呢?••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幼儿园因为不是幼儿的监护人,与幼儿没有法定的人身关系,对幼儿不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能为幼儿购买人身保险的,只有家长和幼儿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幼儿园必须为幼儿购买人身保险。因此,幼儿园是没有这个义务的。••家长就不同了。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对幼儿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对其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责任。由于幼儿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差,不管是在幼儿园还是在家里,都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为尽量防范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家长应积极给幼儿购买人身保险。••但这不是说幼儿园就什么保险都不能买了。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保险种类的日益丰富,近几年来,多家保险公司都设立了校方责任险。这是专门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设立的险种,可在幼儿园遭遇意外事故(包括幼儿人身意外伤害)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转移大部分风险。幼儿园可购买此类保险,为自己、也为幼儿多建立一层保障。•【建议】•(1)幼儿园应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每个家长为幼儿至少购买一份人身保险,但注意应遵循自愿投保原则,不可强加于人。•(2)幼儿园应购买校方责任险。•幼儿园转让:为了孩子,请平稳移交•案例:陈女士出于对幼教事业的热爱,多年前自己出资创办了博雅幼儿园。由于管理规范,独具特色,博雅幼儿园在当地颇有影响,许多家长都舍近求远把孩子送到这里入园。•现在陈女士已年近七旬,继续经营这家幼儿园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几经思考,陈女士决定把博雅幼儿园转让给具有丰富办园经验的刘女士,博雅幼儿园准备转让的消息被园里的几位老师知道后,他们担心新的经营者不一定会聘用自己,于是把很多心思花在另谋出路上,无心教学。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因此大幅下降,很多家长不满意,这是陈女士当初没有预料到的。•其实,现实中这种幼儿园的转让时有发生,很难避免,那么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才能让这个过渡更平稳呢?•评析幼儿园的转让涉及与举办者、教师、幼儿及家长相关的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所以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该全面考虑,妥善安排。首先,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该注意保守秘密,以尽可能减少由于转让移交而给幼儿园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对转让的标的即转让对象有明确、一致的认识。第三,转让移交达成协议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相互协助,共同处理好与第三方的关系。最后,幼儿园转让移交后,双方应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幼儿园转让的登记手续。【建议】(1)幼儿园在日常管理中,应注重收集教师或学生作品,主管部门考查考核结论、荣誉证书和社会报道等对幼儿园有利的资料,以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2)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将无无形资产作为转让的内容一并考虑,并合理确定转让金额,受让方尤其应关注受让方幼儿园的无形资产。(3)对受让方来说,能否妥善处理好与教师、家长及场地出租人等第三方的关系,是幼儿园转让移交后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对转让方来说,则涉及到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否应承担和其他责任等问题,双方都不应大意。园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章有法可循•案例:•某幼儿园用房紧张,见到隔壁王先生正好有一套闲置的房屋,意欲购买下来进行装修改造,作为科学活动室用。经双方多次协商,以30万元的价格成交。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园方只能先交付20万元现金,余款待半年后交付。因未收到幼儿园的全部房款,王先生不想交出房产证。于是,双方便商定签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以此为据。•这个合同可难倒了只会教孩子的老师们:合同里应具备哪些条款才能公平、合理呢?•【评析】•本案例涉及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产权人和购买人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产权的买卖协议。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要受其约束,依照合同行驶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把买卖关系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条款中予以说明,以便遇到纠纷时容易解决。•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名称和姓名•(2)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层及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单元号码。•(3)装修标准、配套设施和保修措施。•(4)售价和交款方式。•(5)交付使用时间。•(6)违约责任。•(7)纠纷解决办法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建议】•(1)幼儿园需要购置办园场地时,一定要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交易。•(2)为了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对房屋买卖不明事宜可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开向专业人士咨询。•租户转租兼转营,园方解约有法依•案例•小太阳幼儿园是某企业附属幼儿园,因单位效益差,幼儿园失去了原有的经济支撑,只能自负盈亏。两年前,园委会成员一致同意,将属幼儿园的底层临街的两间房子以每月1000元的价钱租给肖某,打通后开一间超市。双方也签订了租房协议,规定了房屋的用途、租用期限和有关房屋修缮方面的条款。•由于地处偏僻,超市的生意不是很理想,肖某就考虑转业。今年春季开学后,幼儿园的老师经常听到超市里有人大声唱歌,喧哗。到那里一看,原先的超市变成了音乐茶座。园长欲找承租人肖某了解情况,得知老板已不是肖某。原来肖某于去年寒假期间,私自将幼儿园的两间房以每月1200元的价格租给了王某。•为了保证就对幼儿园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园长找到肖某要求与他解除合约,将房子归还给幼儿园,但肖某却说幼儿园与他之间有协议,他每月一分不少的交着房租,并且协议也没有到期,不同意解除协议。幼儿园在与其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将肖某告上法庭。•肖某是否有权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房屋转租问题的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所以,在本案中,小太阳幼儿园开始将幼儿园房屋租给肖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后来肖某未经小太阳幼儿园的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小太阳幼儿园完全可以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属于自己幼儿园的房屋。•【建议】•(1)承租人、出租人在签订租房协议前要熟悉和了脚相关的法律条文。•(2)幼儿园在出租房屋时,应对承租人的使用要求、营业项目具体使用要求、营业项目具体的要求,以不影响幼儿园正常的保教工作为前提。合约未满业主强收,园长依法争回权益•案例•王梅在城郊有一套两层楼的房子,后来这块城郊土地被规划为开发区,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多,袁静认为那里的环境比较适合办一所幼儿园,便于去年6月与王梅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下王梅的这套房子用作园所,租期为4年。•合同签订后,袁静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购置了许多大型玩具。开园后,生源逐渐增多,至今年上学期在园幼儿数量近200人,见幼儿园的生意好,王梅动了念头:自己的女儿师范刚毕业,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不如把房子收回来,自己和女儿一起办幼儿园。于是他向袁静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想以低价收购园内的固定财产。可袁静不同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该怎样处理王梅和袁静之间的问题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出租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引起的诉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