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章案例分析题: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第二章思考题:1、EXW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买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2、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相同点:第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也包括海运。第二、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第三、卖方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第四、卖方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为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捐等。买方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捐和其它官方费2/22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第五、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出口国内地或港口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时为止;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后的风险则由买方负责。不同点:贸易术语办理运输合同,承担到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保险合同,支付相应保费FCA买方买方CPT卖方买方CIP卖方卖方3、DAT术语主要在何种条件下运用。当买方愿意办理进口手续及承担相应费用,不愿意负责卸货,愿承担运输终端交货后的风险时;当卖方愿意承担运输终端交货前的一切风险,愿意负责卸货,和办理出口手续和负责其费用。4、具体说明DAP与CIP术语的异同点。相同点:(1)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2)卖方负责出口相关手续办理以及费用支付,买方负责进口相关手续办理以及费用支付。(3)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承担到目的地的运费。(4)买方不负责卸货。不同点:(1)风险的转移:CIP: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DAP: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2)保险合同CIP:卖方有义务为买方订立有关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DAP: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5、案例采用DATQINGDAO术语标价是否合适?不合适,不应写DATQINDAO,DAT后应该插入具体的青岛市内指定仓库的地址。6、采用DDP术语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1)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或办理进口手续,即不能完成进口清关,则不应使用该术语。(2)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3)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费用,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的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交货点,最好能具体到指定目的地内特定的点。(4)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5)除非买卖合同另行明确规定,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由卖方承担。(PS:貌似采用DDP术语时会先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者先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找你信得过得货运代理来控制货权。还有去俄罗斯基本是无法做DDP的,除非自己在俄罗斯有3/22注册的公司)案例分析题: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500吨。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棚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照惯例,货物已交给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取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照成10%的脏包。后A公司将货物运到装运港口,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涵,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查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承运人则依据A公司出具的保函要求A承担责任。请问,本案中A公司是否承担C公司的损失?A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思考题1、FCA、FAS和FOB这三种贸易术语有何共同特点?A..他们的通关手续问题都是一样的。都是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付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B.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是一致的。都是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情况下订立运输合同;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2、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班轮的特点之一是管装管卸,即装卸费用由船公司承担,而FOB由买方租船订舱。所以,采用这一变形,装船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4/22②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及其他费用,概由买方负担。③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④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3、CFR和CIF条件成交,如卖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可选用那种变形?分别选用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接)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接):船到目的港在床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至码头的费用。4、举例说明风险的提前转移和货物的特定化问题。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例如指明哪些货物划归甲合同项下,那些货物划归合同项下。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5、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1)到达合同的含义到达合同(ArrivalContract)是与装运合同相对而言的。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2)到达合同与装运合同的区别①交货地点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进口国边境、港口或在进口国内地;装运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出口国启运地或装运港。前者是向买方实际交货,后者是交给买方代理人或指定承运人。②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负责长距离运输、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承担运输费用、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及费用,甚至进口海关费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负担在出口地交货前的一段运输,部分或全部结关手续、费用,即使承担交货后运费和保险费,也只是正常部分,额外费用仍由买方负担。③风险转移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风险于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之下时转移,此前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是否采用保险方式转移,由其自行决定;装运合同下,风险在出口地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或交给承运人、代理人控制时转移,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只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险别投保,如未规定险别,则只需投保最低险别。6、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何在?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意义: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③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④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案例分析题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