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唐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定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云南大唐国际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各电厂。第三条定期轮换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之间轮换运行;定期试验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进行动态或静态启动、保护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定期轮换与定期试验统称为定期工作。第四条设备的定期轮换内容包括电气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水机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公用系统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消防系统设备及压力容器设备等设施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第五条定期工作包括每值、每日、每轮换值、每月、每季、每年定期工作,以及不同季节、不同负荷和运行方式的定期工作。第二章定期工作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所属水电厂定期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定期轮换与试验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公司总工程师是定期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定期工作的度、标准的起草、制定和完善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第八条各水电厂是定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负责日常期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且对定期工作标准作业质量负责。第九条公司生产部是定期工作的考核、监督部门,负责各电厂定期工作实施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三章定期工作管理的制定第十条定期工作必须定时间、定设备、定方法、定标准。第十一条公司生产部各专业点检要制定设备的定期工作项目,制定定期工作管理的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印发到各水电厂。第十二条公司生产部要对定期工作管理方案进行备案。第四章定期工作的要求第十三条定期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在做定期工作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从事检修维护工作。第十四条定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管理制度,每项工作必须都有标准的操作票。第十五条定期工作开始前,要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采取预控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确保操作安全。第十六条各电厂要建立《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设备定期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在执行定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时要认真分析,记录在台帐上,同时填写缺陷通知单。第十八条定期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的要求,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将被试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第十九条在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定期工作时,要严格按照《云南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必要时填写申请,在征得调度值班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定期工作。第二十条在特种设备(厂房桥机、尾水台车)上进行定期工作时,要安排无恐高症病例的运行人员操作。第二十一条在大坝上进行闸门定期启停工作时,事先要拉警笛疏散周围群众,确保下游河道无人,再进行定期工作。第二十二条进行重要设备定期工作时,应规定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第二十三条定期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安全规则,不得随意拆除安全措施及防护遮拦,严禁乱碰、乱动按钮及自动保护装置。第二十四条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或未执行的,应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记录并注明原因。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定期工作次数。一、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二、大修后的设备或技术改造后的设备。三、当天气严重恶劣变化。四、主汛期。五、长时间满载、空载或限出力运行。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下,并经过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可不进行定期工作,但必须将原因记录清楚。一、设备有明显的缺陷,如经试验将引起缺陷发展或导致运行工况恶化,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二、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不具备试验条件,若试验或轮换,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者事故。三、备用设备失去备用。四、执行单机保安全措施,涉及主机安全及重要辅机安全的定期工作。五、其他由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明文确定暂时不进行的定期工作。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执行定期工作的,在条件具备时相应的班组要及时补做。第二十八条对检查出缺陷尚未处理的带病运行的设备,运行专工及厂长及时根据缺陷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交值班人员执行。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九条各电厂运行专工、厂长要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考核意见。第三十条对在定期工作中发现并消除重大设备隐患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未发现重大设备隐患而且造成设备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奖惩考核由电厂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批准后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运行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定期试验工作表单位:执行时间: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日期参数合格范围试验完成情况发现问题试验执行人定期轮换工作表单位:执行时间:序号设备名称轮换前运行方式轮换后运行方式轮换日期执行情况工作执行人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工作表单位:序号工具名称型号数量试验周期本次试验时间试验结论试验单位试验人下次试验时间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