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版权使用协议书甲方:程彩云(张心怡的法定监护人)乙方:喜源婚纱影楼乙方为做好店面的广告宣传工作,自愿聘请甲方的女儿张心怡(以下称张心怡)为模特拍摄婚纱套照作为本影楼广告之用,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心怡为乙方拍摄的平面婚纱广告仅为乙方宣传之用(范围为样品、样册、广告宣传单、公司网站以及本公司的一些广告、视频、电视传媒等宣传活动),不得用于其他赢利活动,不得提供给其他平面、电视等媒体作为其他用途。二、乙方聘请张心怡期间所拍摄的全部照片应全部编号后交由甲方一份备存。三、使用费用:共计元。乙方在使用第一张照片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费用。四、照片的使用尺度应经甲方审定后,乙方才可以使用。五、甲方享有全部照片版权的所有权。六、使用时间:三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乙方应将所有照片全部交还甲方,不得留存。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拆除。七、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视为协议违约,均持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八、本协议违约,应处违约金元。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