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2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由此对集团造成的损失按照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条例予以追偿、惩处。法务部全程参与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记录案件进展,对外聘律师的代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外聘律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未尽审慎义务、不能胜任法律服务需求、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等情形,可能损害集团权益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查证属实的,由集团公司及时更换外聘律师。第二章案件的处理第七条【案件处理流程】争议、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仲裁或认为可能引发其他主体对集3团提起诉讼、仲裁的,应及时通过OA系统向分管领导报告请示;经分管领导OA审批移至法务部后,相关部门应将所有与争议、纠纷有关的合同、票据等全部证据材料移交给法务部;法务部向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核实、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如实告知有关纠纷的事实情况,以查明事实,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保证。法务部经分析研究后,将处理意见OA逐级上报各级领导后,正式开展诉讼、仲裁案件的委托、办案、执行等相关法律流程。第八条【案件分析报告】法务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或送达的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后,应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案件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对方当事人情况及财产线索;(三)案件管辖地;(四)案件已有证据材料;(五)案件争议焦点及处理建议;(六)对案件结果的分析预测;(七)其他与案件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第九条【证据材料】对拟提起诉讼、仲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单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录音录像资料、公证书、来往信件等。第十条【诉讼保全】诉讼、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有4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投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最大程度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第十一条【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交由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相关部门、法务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并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其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第十二条【审慎处理】法务部应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诉讼、仲裁案件及时跟进,做好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答辩、证据置换、庭审调查、辩论等工作,努力做好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工作,争取最大程度维护集团权益。第十三条【案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第三章案件的管理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法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加强案件档案管理,及时将案件相关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存档,诉讼、仲裁案件档案主要包括如下资料:(一)OA审批流程打印件;(二)案件分析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三)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四)诉讼保全情况;(五)案件证据资料;(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台账管理】法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台账应包括如下内容:案由、案件管辖、对方5当事人、涉案金额、保全情况、争议焦点、经办人员、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第十六条【奖励和处罚】集团对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生效】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