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营业场所(仓储场所)使用证明单位名称营业场所地址(仓储场所)产权所有人证明本房屋属所有,同意将m2以方式提供给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附后)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产权所有人(公章):使用负责人: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否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意见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营业(仓储)场所使用。经办人: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说明:1、营业(仓储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五年;2、营业(仓储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3、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4、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5、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