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目录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21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个人与单位——金融消费者不包括单位;生活消费需要——金融消费者有投资与保值增值需要;金融消费更偏向服务,其产品包含了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区别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4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6财产安全权7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一、财产安全权厅堂无安全隐患应急预案风险提示8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财产安全权视频:银行柜台突然倒塌活活压死2岁小女孩令人心痛!二、知情权服务价格公示合规销售网点营业场所公示9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制客户使用自助渠道办理业务不得诋毁同业10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不得误导销售售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产品风险11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交易权充分阐释授信条件五、依法求偿权及时处理客户投诉配合调查并举证健全投诉机制12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求偿权明示投诉渠道六、受教育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耐心回答客户咨询帮助客户了解维权知识13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受教育权落实消保工作六、受教育权14消保活动我们在行动!七、受尊重权关注特殊客户的服务需求尊重客户人格尊严及风俗习惯尊重客户使用各种语言及方言15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受尊重权八、信息安全权注重数据传输及保管履行保密承诺正确收集及查询客户信息16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权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八、信息安全权17视频:[经济信息联播]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广东中山:银行客户信息被“内鬼”倒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意图18从法治角度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彰显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心,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从实务角度明晰了近年来司法领域对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在适用方面的争议,对重要概念做出解释,如“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指哪些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把握等等,有利于各级公、检、法部门执行,也有利于社会企业、个人依法行事。从社会发展角度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及时将数据信息安全纳入法治框架,有利于建立良性信息产业竞争机制。细化定罪量刑标准,使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判定上具有可操作性,是本《解释》重大亮点。同时标准之严格,也达到了罕见的程度:一是数额标准严格;二是采取多重定罪标准:除数额标准外,还包括目的标准、特殊主体标准,任意触犯其一即构成犯罪,扩大了入刑范围。《解释》第四条进行了阐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均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标准个人信息范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19《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内容解读20《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内容解读定罪量刑标准谢谢聆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