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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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继承法考考你?•袁某,男,80岁,1952年与刘女结婚,抱养一子袁甲,袁甲1980年与杨女士结婚,婚后生一女儿袁乙,他们一直与袁某老夫妇住在一起,1993年,袁甲因病去世,杨女士带着袁乙仍和袁老夫妇住在一起,侍奉年迈的公婆。2006年6月,袁某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袁某夫妇有财产折合人民币100万元,袁某父亲早已去世,母亲仍健在,他还有两个妹妹,袁某去世后,家中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请分析袁某遗产该如何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者有继承权案例2李男和张女于2002年结婚。次年,李男从其父处遗嘱继承了老房4间。2004年李男因病死亡,当时正值张女怀孕期间。张女因过度悲伤、劳累,引起早产,生下一子,但是在出生的第二天就夭折。张女也因手术中得了破伤风,一个月后不治身亡。李兄和张母共同处理了张女的后事后,李兄提出4间老房是其祖传老屋,弟弟死后理应由他来继承,而张母则认为4间老房乃其女儿的遗产,她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了争执。问:4间老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一、继承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把死者所有的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2.继承法的特征•财产所有人死亡是引起继承关系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事实。•自然人死亡时留有遗产是继承关系发生的客观物质条件。•注:继承权指财产继承,不包括身份的继承。•继承的主体合格。•有下列情形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二、遗产和遗产的范围•1.遗产:自然人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就意味着他在实际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同时,必须替被继承人偿还生前所欠的债务。•2.遗产的范围:•财产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所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三、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继承方式。•2.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有遗嘱,但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遗赠或继承•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遗嘱未处分的遗产•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养、继)•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木、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财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次序不分先后。案例•谢东辉、郑兆本分别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父母。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分别系被继承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萍、陈世杰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89年4月11日夜,郑萍、陈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法医鉴定结果陈世杰比郑萍早死亡20分钟。郑萍、陈世杰死亡后,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问被继承人的财产由谁来继承?(二)代位继承•1.概念:•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所应当获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继承方式。2.代为继承的特点•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为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代为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没有代数限制。•代为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所应当继承的份额。•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三)转继承•1.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所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2.转继承的特点•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转继承中的继承人所获得的财产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四、遗嘱继承和遗赠•(一)遗嘱•1.概念: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财产所进行的处分,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成立的形式•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自己写全部内容,署名年月日)•代书遗嘱(两个以上与此无关的见证人见证)•录音遗嘱(两个以上与此无关的见证人见证)•口头遗嘱(危机情况订立,危机解除则无效)•如果有数份遗嘱,内容矛盾,以最后一个为准。(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的效力友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使用条件•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三)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产承受人的权利义务不同。(一般受遗赠人只接受财产权利,不履行财产义务)•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遗产取得方式不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扶养人承担抚养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五、遗产的处理•(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1.继承开始的时间:自然人死亡的时间。•2.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如果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如果遗产是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二)继承的接受、放弃与丧失•1.继承的接受是接受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2.继承的放弃是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情形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债务的清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王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或其他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采取“限定继承”原则。课后习题•张某的女儿李某生前于2005年4月23日在县农村信用社存款16540.55元。孙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未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5月1日,李某因病死亡。李某去世后,孙某将该存单占为己有。原告张某向孙某索要未果,提起诉讼。法庭查明,李某父亲已经死亡。李某没有留下遗嘱。•问:孙某是否应将存款退回?•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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