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二0一一年十月-2-安置房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乙方(代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门科技创新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中共厦门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1]23号、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1)安置房一期项目(以下简称“一期项目”);(2)***安置房一号、二号地块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2、工程地点:(1)“一期项目”位于***;(2)“二期项目”位于***。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一期项目”用地面积暂定2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6000平方米。(2)“二期项目”一号地块用地面积暂定4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6000平方米;“二期项目”二号地块用地面积暂定26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3200平方米。-3-以上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具体以***发改局的立项批复为准。4、资金来源:市财政专项统筹。二、项目代建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安置房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前期工作(含场平、管线迁移、地勘、测量、设计、招标代理等;但不含农转用及征地拆迁,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及工程建设管理(含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三、工程总建设期:双方另行约定。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按整个项目(含“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的建设前期(含场平、管线迁移、地勘、测量、设计、招标代理等,仅不含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含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的总投资的3%计取。六、双方工作范围(一)甲方甲方是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主要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甲方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1、委托并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项目建设前期手续。2、片区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审。3、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5、项目业主应承担的其他职责。-4-(二)乙方1、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全权办理本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甲方向乙方另行出示委托书)。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3、本项目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三)前期工作分工内容及分工详见附表1。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往来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含传真件)。八、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十、甲方承诺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财政行政部门申报工程进度款、代建管理费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且甲方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支付前述款项及费用,以确保工程进度。十一、合同生效-5-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361100邮编:361004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合同见证方:*******电话:电话:传真:传真:-6-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2、“甲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乙方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乙方”是指承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4、“代建项目部”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5、“乙方现场负责人”是指乙方派到代建项目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建设费”是指工程前期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应由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7、“代建管理费”是指甲方支付乙方实施代建管理的代建报酬。8、“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9、“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乙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7-工作。11、“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24小时)。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甲方权利第四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五条甲方对设计单位的招标、选择及设计方案的认定有决定权。甲方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乙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条乙方调换乙方现场负责人需经甲方同意。三、乙方权利-8-第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合作单位。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甲方提出建议的权利;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及标准问题,按照合理、经济、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人及时调整或更正。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甲方。5、主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报告。6、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7、乙方有对工程上使用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包含建设管理部门限制或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文明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进行整改、返工、停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9-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及整改内容和相关费用。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拒绝履行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取得代建管理费,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第十五条乙方处理代建业务时,因甲方原因受到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损失。四、甲方义务第十六条甲方应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甲方负责工程建设期间上报或转报相关文件,资金筹措和管理,成本控制、资金拨付等,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政府负责。甲方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要求按期核定,确保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款、市政配套费和乙方为本工程申报发生的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时到位并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支付给本工程各设计、施工、供货承包单位和其他合作单位。负责承担并支付本工程除乙方应履行的职责外的各阶段工程需要支付的评估费、专家评审费、工程预算标底编标费等。第十七条甲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专业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甲-10-方作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第十八条甲方应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第十九条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费拨付到乙方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等事项,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在经区政府财政审核中心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乙方;若拨付到甲方的资金不足额或不及时,甲方应先行代垫相关费用或工程款;对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导致乙方垫资,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费用。第二十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乙方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甲方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如相关费用应从乙方账户支付,则甲方应先将相关费用金额支付至乙方账户。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项目建成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乙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包括保修事项的移交)。第二十四条甲方对需要迎接相关部门、领导检查或视察增设的场地、道路平整及广告宣传等事项须出具书面要求并按当时市场价结算相应费用。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五、乙方义务-11-第二十六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建业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政策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后实施。第三十条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第三十二条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甲方提出资金计划申请。第三十三条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甲方监督。第三十四条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连同保修事项在30日内一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12-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十八条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六、甲方责任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