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事诉讼部分一.海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还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①海事侵权纠纷②海商合同纠纷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理机制-和解、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二.海事诉讼概念特点海事诉讼海事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海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1.有涉外因素2.技术性强3.承认对物诉讼(→①减少诉讼麻烦,为原告提供保障②使法院获得案件管辖权③准对物诉讼中,使得原告在提交对物诉讼时获得对物权利)三.海事诉讼管辖海事诉讼主管海事法院手里还是按键的权限,也是确定海事法院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海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1.海事侵权案件2.海上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还是执行案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受先裁后审原则的限制海事诉讼管辖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争议金额非判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海事侵权,海上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事担保纠纷,海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优先权纠纷*专属管辖①沿海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②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③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①纠纷主体双方均涉外②选择的法院可中国可外国四.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背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财产保全1.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人-海事请求人;2.海事请求保全条件(诉前or诉讼保全)①请求人的申请-法院无权依职权主动进行;②担保的提供-法院确定,保全错误损失为限;③保全管辖-只可为海事法院,不得另行协议;A诉前-财产所在地B诉讼-受理案件法院3.程序-申请→担保→审查与裁定(48h)→当事人复议/利害关系人异议(5D提出,5D答复,复议期间不终止)→执行→解除(①被请求人提供担保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正当理由要求解除③请求人在规期内未起诉or仲裁)*海事请求保全的执行使得执行法院获得诉讼管辖权,除非另有协议管辖or协议仲裁扣押船舶arrestofship法院依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而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限制船舶的使用和处分。*分类1.死扣-既限制使用又限制处分;2.活扣-只限制处分不限制使用→①海事请求人同意②限于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③限于完成本次航程*作用1.诉中暂时性救济的一种方式2.为扣船法院提供管辖权依据3.为司法拍卖船舶提供可能-扣船期限30D,扣货期限15D*条件1.具备法定的海事请求2.有扣船必要3.船舶属于可扣范围*扣船情形1.扣押当事船①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②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租人或所有人③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相同性质权利的海事请求④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真有的海事请求⑤船优请求;2.扣押姊妹船-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①时间限定-扣船时享有所有权②请求限定-与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有关的海事请求只能扣当事船3.扣押留置状态下的船舶-①留置权人申请扣押已经被其留置的船舶-法院裁定扣船后,不应认定留置权人丧失对船的占有②留置权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主体申请扣押留置中的船舶-船舶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即使被拍卖,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24.不得扣押军事or政府公务船-航次属性判定重复扣船同一海事请求人基于同一海事请求对同一船舶或者其姊妹船予以不同时间内的两次以上的扣押→原则上不可,除非①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担保②担保人可能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担保义务③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多次扣船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对同一船舶予以同一时间内两次以上的扣押→准许→①有利于船优的行使②有利于被请求人及时提供担保③有利于公平保护海事请求权人的权利强制拍卖船舶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出价最高人,由海事法院保存拍卖价款的强制措施。1.强制性-无须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申请+法院决定2.保全性3.公开性4.权威性-消灭了一切依附的担保物权*条件1.船舶扣押期间届满(30D→扣船期限可因诉讼or仲裁的提起而延长,强制拍卖严格30D),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2.船舶不宜继续扣押3.海事请求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前扣船的条件)4.申请人的申请(依职权)→提出复议5D,回复5D,复议期间中止扣押船载货物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扣押船舶在运货物的强制措施。船载货物处与承运人掌管之下,尚未装船或者已经装载于船上以及已经卸载的货物1.扣押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3.只能申请扣押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货物4.被扣押的货物与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当*强制拍卖船载货物1.货物已经被扣押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2.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3.货物不易继续扣押4.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五.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行为保全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者为防止损失近一步扩大,所作出的旨在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具体措施为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司法程序上的救济*内容1.申请主体-海事请求人2.法院受理裁定,但不得依职权3.以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在已遭受侵害时尽量减少损失为目的4.以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5.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不得调解;*种类和管辖1.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受理实体争议的海事法院管辖,可委托海事纠纷发生地法院协助*仲裁中的海事请求强制令-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其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法院2.诉前海事强制令-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仲裁前的海事请求强制令-当事人直接申请*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借此获得对相关海事纠纷的实体诉讼管辖权,但是不得有限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or仲裁协议海事强制令VS财产保全(冻结令)*相同点-1.均适用紧急情况2.均有保全性质3.均可在诉前或诉讼中行使4.均会发生采取强制措施的和嗣后受理实体争议的法院不一致;*不同点-1.适用于非金钱之债VS金钱之债2.行为保全VS财产保全3.独立与诉讼程序VS依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4.撤销事由-海事请求发生变化VS冻结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被请求人提供担保/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起诉5.不服-复议/异议VS复议海事强制令VS先予执行*相同点-1.均适用于紧急情况下2.均针对行为3.均是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点-1.适用事由-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存在非金钱之债VS案件审理完毕之前对案件的一部分进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处分2.时间-诉讼过程中or诉前VS诉讼过程中,判决生效前3.性质-行为保全VS未决先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条件-1.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及时作出将造成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申请后48H裁定,5D复议,5D提出,复议期间不中止3六.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证据保全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海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特征-1.海事证据保全因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而提起,海事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加以保全的证据是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3.证据保全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4.海事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为提取、保存或者封存*条件-1.申请保全的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48H裁定,5D复议,5D答复,复议期间不中止*管辖法院-1.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被保全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2.诉讼证据保全-本案受诉法院3.仲裁证据保全-被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法院(诉前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1.碰撞案件(立案后1年内审结)英-2M内提交碰撞陈述,提交后14D内互换中-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①基本情况介绍②过失责任主张③损失的组成-船+货)→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非自认!!!2.共同海损案件(立案后1年内审结)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3.代位诉讼案件-权利转移书不能作为债权证明来进行代为诉讼(必须由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的凭证等)油污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或财务保证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八.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是法律对限制赔偿责任的强制要求,而是赋予责任人自由选择的权利。1.时限-起诉前/诉讼中,最迟一审判决作出前;2.管辖-不受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影响→①诉前-事故发生地or合同履行地or扣船地海事法院②诉讼中-审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如果因同一事故引起若干海事请求,且当事方在不用法院起诉,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一次事故一次限额,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个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设立基金即可)3.申请人-发生责任事故后,承担责任宾馆享受责任限制权利的人-船所、船租、船经、救助人、责任保险人4.诉讼-基金设立后的诉讼都应向设立基金的法院提起,基金设立前的诉讼除已到上诉法院的外,应转到设立基金的法院;5.程序-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与受理,公告与通知收到通知7D内/公告之日起30D提起,法院在收到15D内裁定异议和上诉7D裁定设立基金裁定后3D内设立基金→7D内通知各债权人并公告1M*英国只需要通知,无须公告6.内容-责任限额+事故发生日~交钱日的利息7.影响-①相关的权利人不得再对责任的财产行使权利,已被扣押的担保予以释放返还②该事故中所产生的所有索赔诉讼集中于一个法院进行审理,并由该法院统一分配责任限额③在外国设立的基金并不当然对我国有效九.债权登记与受偿→公告30D内登记*两种债权证明1.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直接认同2.其他证据-法院同意登记,但7D内开始确权诉讼*优先权催告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申请,催告不明确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逾期无人主张则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的程序-法院在收到申请7D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7D,催告期间60D,新闻媒体连续公告3D4海事仲裁部分一.海事仲裁概念与特征海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在海商海事领域的应用-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处理海事&海商&物流争议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性质-1.司法权说jurisdictionaltheory2.契约说contractualtheory3.混合说mixedtheory4.自治说autonomoustheory*海事仲裁的优点-1.程序上灵活便利2.快捷性3.仲裁员专业性4.稳定的管辖权5.裁决易于执行二.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AdHocArbitrationTribunal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最初表现形式,通常独任;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ArbitralInstitution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