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目录CONTENTS02030401三权分立的确立三权分立的内容宪法政治体系三权分立政体的确立大韩民国首任总统1948年,李承晚在美国的支持下当选总统,于8月15日宣布成立大韩民国。此后李承晚连续3届当选总统,并先后成为国民党和自由党的首脑。他对内实施专制独裁统治,严厉镇压共产主义者为代表的左翼势力,同时为保住个人权力,两度强行修改宪法,践踏民主制度。对外依赖美援,坚持武力北进,拒绝与日本建交。1960年,在他第四次出任总统时,发生四一九革命,他的统治被民众推翻。李承晚被迫辞职并亡命美国夏威夷,5年后死在那里,享年90岁。李承晚第一共和国:权威主义的成长(1948---1960)第二共和国:县花一现的民主(1960---1961)第三共和国:朴正熙的半权威主义统治(1961-1972)第四共和国:“维新体制”时期的高度权威主义(1973~1979)第五共和国:全斗焕的权威主义统(1980---1987)第六共和国:“6.29”宣言,民主制的恢复(1987--1992)文民政治时代(1992年至今)三权分立政体的内容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韩国和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宪法韩国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先后经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体现了民主进程取得的重大成果。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现行宪法,1988年2月25日生效。现行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韩国宪法韩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方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修改宪法有区别于其他立法的特殊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请修改宪法。修改的宪法须经国会与全民公决致同意方能生效。前者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后者必须要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赞成。行政•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全民直选•为确保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执掌国家权力•宪法规定,当出现总统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时,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将临时代理总统之职。任期五年不得连任•维护韩国的和平统一,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连续性和维护宪法。特殊使命韩国总统(全称“大韩民国总统”,대한민국대통령)是韩国国家元首,也是韩国行政部门的首脑,在政府系统和外交关系中象征和代表整个国家。总统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还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的决策者、主要政策和法律的决策者。现任总统:文在寅(2017年)国家元首•在政府系统和外交关系中象征和代表整个国家。•总统接见外国使节、颁发嘉奖令并实施大赦。最高行政长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训令来使法律得以实施。•全权领导国务会议、各类咨询机构和行政部门。•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主要行政助手)和行政部门的长官。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拥有广泛的制订军事政策的权力,包括宣战权。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的决策者•有权任命和派遣外交使节,与外国签订条约。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人员说明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以利用弹劾程序限制总统,使其最终对宪法负责。国家行政机构设18部、5处、17厅,总统为政府首脑,国务总理辅助总统工作。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15人~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单独负责决定政府的各项重要政策。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务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仅对总统负责。韩国总统官邸青瓦台立法韩国国会(대한민국국회)•国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共300个议席,议员任期4年。•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国会议员总人数的80%以上,剩余的议员席位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5%以上支持的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这种按比例的代表制度的目的,是任命在国会中代表全国性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利益的议员,这种议员又被称为“全国区议员”。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个选区以多数票选出一位候选人,如最高得票者为2人以上时,由年长者当选。议长(1名)•现任议长文喜相•任期两年。•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并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2名)•副议长李柱荣、朱昇镕•任期两年。•议长助手,并在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职务。议员•国会议员在国会以外对其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和在国会内所投的票不负责任。•在国会召开期间,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未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会议员。•议员如在国会召开之前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在国会的要求下,必须在国会召开期间将其释放。国会组成1.国会会议国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或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以及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所否决。立法会议须向公众公开,但经半数以上与会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该规定可不予考虑。*2.国会职能国会首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其他职能包括: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各项法案;审议国家预决算;监察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多数议员同意提出,并有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方能成立。弹劾动议一经国会通过,弹劾案件须交宪法法庭审判。3.提炼小标题国会下设17个常设委员会,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按国会规定配置。委员会主席负责手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以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商讨不同见解的主要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