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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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五【背景材料】某国修建一座核电站,按国际惯例采用FIDIC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施工建设中,发现高程产生差错,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出暂时停工指令。事件发生15天后,承包商根据重新放线复查的结果,用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在事件发生后第35天承包商再次提交了索赔的论证资料和索赔款数。【问题】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赔论证报告,超过了28天的时效,不予索赔。是否正确?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应做哪些查证工作?各作何处理?【参考答案】1、不正确。2、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及相应的处理:(1)应检查承包商对地面桩(或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及有关资料。若属保护不善,则应由承包商承担纠正差错的费用;(2)应检查承包商施工放线的方法、仪器和精度。因此而导致的差错,由承包商负责;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资料的差错,应批准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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