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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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一、建设工程监理定义(一)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承担其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二)监理定义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应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提下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承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实行监理,例如,监理合同中仅委托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阶段的行为实行监理。而在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则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理。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施工操作规程等。(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下述两类合同进行监理,一是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从工程范围划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该规定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a、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b、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c、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d、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e、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从阶段划分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建设的各类行为主体均出现在建设工程当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组织体系。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发包体系、承包体系、管理服务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会合,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各自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将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一)服务性监理企业的业务属性决定监理具有服务性。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监理企业既不直接设计,也不直接施工,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二)科学性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工程监理企业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手段,要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三)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四)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在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矛盾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处理并化解矛盾。三、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二)权责一致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三)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四)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五)综合效益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征(一)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是为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建筑市场自发产生的一种服务产品,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或干预。而我国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还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缩小了与国外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之间的差距。(二)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施工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或者指令及时改正,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此外,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应当说远远超过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三)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只对专业人士的执业资格提出要求,而没有对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出规定。而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这种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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