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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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勘察设计合同一、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勘察合同范本按照委托勘察任务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一2000-0203]该范本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勘察。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该范本的委托工作内容仅涉及岩土工程,包括取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工作。由于委托工作范围包括岩土工程的设计、处理和监测,因此,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GF一2000-0203]勘察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外,还包括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文件、治理的工程等的检查和验收等方面的约定条款。(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设计合同分为两个版本。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该范本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除了[GF-2000-0209]设计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内容外,还增加有设计依据;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项目的投资要求、设计阶段和设计内容;保密等方面的条款约定。二、勘察合同的履行管理(一)发包人的责任1、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3、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6、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的加班费。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二)勘察人的责任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三)勘察合同的工期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时,可以相应延长合同工期。(四)勘察费用的支付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费用计价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1)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取费;(2)预算包干;(3)中标价加签证;(4)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五)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a、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b、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c、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l00%的勘察费。(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按未支付勘察费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1‰。(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三、设计合同履行管理(一)设计合同的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二)发包人的责任1、提交设计依据资料;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3、外部协调工作;4、其他相关工作;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三)设计人的责任1、保证设计质量;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4、配合施工的义务;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四)支付管理1、定金的支付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2、合同价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五)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1)设计错误。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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