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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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监理合同目前采用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监理合同的订立(一)委托的监理业务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三)双方的义务和权利1、监理人的义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监理人的义务有4条,最主要的义务就是“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的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工作技能、管理水平和所处的立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2、监理人的权力(1)决定权a、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b、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c、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d、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商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2)审批权a、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b、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c、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3)建议权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b、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c、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d、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5)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3、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有九条,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监理工程师在工地办公用房、甚或用房以及通讯设备等设施,应由业主免费提供,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4、委托人的权利(1)决定权a、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b、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2)审批权a、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b、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3)建议权a、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b、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二、监理合同的履行(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这两类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1、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2、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二)合同有效期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就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三)违约责任违约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委托人责任”,“监理人责任。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a、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b、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c、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1、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四)监理合同的酬金目前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4、奖金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五)协调双方关系条款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的有关联系、工作程序都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便于双方协调有序地履行合同。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生效: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2)合同有效期:以专用条件中订明的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定延期时间时,完成时间相应顺延。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3)变更: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4)延误: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5)情况的改变: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6)合同终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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