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利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MLS-QR–060版本号:00生效日期:2012年1月1日行政部编制: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批准:文件名称:利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MLS-QR-060版本号:00生效日期:2012-1-1第2页,共4页修改记录版本更改内容更改人审核人00新制定文件名称:利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MLS-QR-060版本号:00生效日期:2012-1-1第3页,共4页1.目的为了防止本公司生产之产品存在有针,利器和异物混入部件和成品,对携带者和使用者造成安全危害,进行的一系控制活动来达到客户的质量要求。2.范围适用于本厂各生产现场和检验点的产品,包括对PAN及访客之所有利器管制。3.职责3.1各车间/部门负责所需利器的使用申请和利器控制的具体事项.3.2总经理负责利器的审批.3.3采购负责采购所需利器.3.4仓库负责对全厂所有利器发放.3.5品质部负责对所有利器进行编号、回收、报废处理以及对各车间利器的使用和发放记录等程序进行监督.3.6维修部负责对利器维修进行协助.4.定义4.1安全缺陷:任何利器、生产辅料、工具之部份,以及任何与产品无关杂物在包装成品内定义为安全缺陷。4.2生产辅料:本规定中指使用后会留残壳之生产辅料(如胶水瓶、透明胶纸壳、包装胶纸纸壳等类似生产辅料)。4.3工具:本规定中指除针、利器以外生产中必须使用之体积小之工具(如;螺丝刀等工具。)4.4利器:4.4.1针类利器之车缝针,手缝针,车发针,注射针,大头针及胶钉枪针;4.4.2刀类利器之一次性界刀及可分节界刀及可分节界刀(分节界刀禁止于车间及与产品接触之场所使用);4.4.3剪类利器之剪刀及剪钳;4.4.4文具头利器回型针与钉书针;4.4.5其他任何可构成锐角与锐边的工夹具都界定为利器。4.5杂物4.5.1烟头、纸屑等外来物质4.6利器损坏部分4.6.1铜类之损坏最大尺寸直径≧1.5mm必需找回,1.5mm不需找回;4.6.2非铜类之损坏最大尺寸直径≧1.2mm必需找回,1.2mm不需找回;5、利器的保管:5.1品质部按利器的种类进行分类统一编号并建立帐簿以便追朔管理,所有利器要分类存放,并在包装上注明名称、型号及数量,并且专职保管员才能接触到存放之利器。文件名称:利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MLS-QR-060版本号:00生效日期:2012-1-1第4页,共4页5.2工场利器使用5.2.1工场必须由专人(主管/物料员)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可领用生效.5.2.3在生产现场使用的利器,必须将其绑在工作台上,不能随便带着走动,若某些工位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将利器绑在工作台上时,必须绑上一块5″×5″的胶牌,或以适当的方式将利器固定在身上,当工人早退或机器空置时须要立即收回利器。5.2.4工场QC对工场内的利器进行监督,包括利器捆绑情况,是否使用不规范的利器,持有人是否正确,编号是否正确等,如有任何问题需要即时跟进改善结果并作好记录。5.3成品仓管理5.3.1成品仓要封闭且要避免任何无关的人员进入.5.3.2成品仓不允许带任何利器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