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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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典进企业——企业视角下的《民法典》十大亮点解读《民法典》是企业的守护神,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各种权利,享受民法典全方位的保护。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取代现行《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是法律汇编,与上述现行各法在内容上大体上相同,个别内容有修改,本讲座归纳了十个与企业相关的修改之处进行解读。关于《民法典》第一部分目录1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2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限3抵押财产的自主转让4情势变更与修改合同5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6企业团建活动风险防范7企业对违规员工的追偿8企业与员工人格权保护9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10产品责任的求偿与追偿违反预约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1关于预约合同添加标题《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添加标题以案说法警示预约合同在内容上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警示二本约合同未订立并不必然属于违反预约合同■警示四预约合同中要设定明确、具体、合理的违约责任■警示三预约合同形式多样■警示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要约明2关于保证方式添加标题《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添加标题旧: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新: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关于保证期间添加标题《民法典》第692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添加标题旧: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新: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警示(1)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2)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明确具体的保证期间。(3)注意防范保证合同的法律风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3关于财产抵押添加标题《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添加标题旧: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财产。新: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警示(1)在抵押合同中做出特别约定。(2)抵押人注意履行及时通知义务。(3)转让行为“损害抵押权”,难以证明。情势变更与修改合同4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一种状况。关于情势变更添加标题《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案说法合同解除后,当事方的损失如何处理?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合同,是否都可予以解除?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是什么?问题1问题2问题3以案说法以案说法警示(1)及时通知对方,依公平原则进行协商。(2)协商无果时及时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3)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中都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守约方与违约方如何解除合同5关于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以案说法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添加标题《民法典》第58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警示争取对方对解除通知进行书面等形式确认■警示二违约方应当慎重行使合同解除权■警示四如果单方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警示三在合同中明确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警示一参加企业集体活动中受伤的责任承担6自甘风险及例外添加标题《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及例外添加标题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并要求员工参加的,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单位要承担责任。员工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若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一般自行承担风险。即便是员工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活动组织者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案说法以案说法警示(1)企业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2)对于员工自发组织的有危险性的活动,可让员工签署免责声明。(3)员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对失职致损员工的追偿7关于对失职致损员工的追偿添加标题《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旧: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新: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以案说法警示(1)预防为主,重视日常监督检查。(2)针对企业的风险特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3)企业要及时固定和留存与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企业与员工人格权的保护8企业人格权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也有人格权,企业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企业员工人格权添加标题《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员工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部位;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企业员工人格权添加标题企业在工作时间之外,不要随意向员工发送短信、微信、电话来沟通工作。对于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范围,也需要进行必要清理和减少。比如,对员工衣帽间、卫生间入口等空间应尽量避免视频监控。当然,前述行为如果获得了员工的同意,则无不可。关于人格权添加标题用人单位对于其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保证不被偷窃或泄露。用人单位自己更不能泄露或者篡改员工个人信息;非经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非经员工同意,也不能向第三方提供。警示(1)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方式征得员工的明确同意。(2)企业应明确对员工信息的收集、使用的程序与规则。(3)企业应采取诸如加密、加锁、限制知悉范围、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来保护收集到的员工信息。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9关于产品责任添加标题《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损害,那么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产品责任。关于产品责任添加标题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仍然可以依据合法抗辩事由来减轻或免除责任,包括:他人过错以及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等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案说法警示(1)强化质量管理,预防为主。(2)做好产品的警示说明,尽量减少消费者使用不当的风险。(3)及时做好善后处理,避免惩罚性赔偿的风险。产品责任的求偿和追偿10产品责任的求偿《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的追偿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及追偿《民法典》第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警示(1)生产者严格企业的质量管理。(2)销售者应重视进货、保管、上货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3)及时搜集保存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有过错的证据。谢谢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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