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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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渡的国际法案例分析赖昌星案藤森引渡案赖昌星案VS赖昌星案分析1:赖昌星是不是难民2:政治避难对赖昌星是否适用3:引渡“赖昌星们”的难点在哪里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6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难民,是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种恐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但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赖昌星是不是难民2:政治避难对赖昌星是否适用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另一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给该另一国的一项国际法制度。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不具有庇护国国籍并因从事政治或与政治有关的社会活动而被某一外国追诉或迫害的人。各国公认政治避难不得给予犯有以下罪行的人员:(1)公认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杀人、盗窃、走私等罪行;(2)国际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其它诸如劫机、贩毒、海盗等罪行。3:引渡“赖昌星们”的难点在哪里(1)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无引渡条约(2)加拿大担心赖昌星被引渡回中国后会被判处死刑(3)双边对各方引渡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4)加方所适用的遣返程序过于复杂化(1)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无引渡条约引渡的法律依据一般有三种:(1)被请求国国内立法;(2)互惠原则;(3)条约或公约。2010年6月,中加双方签订了4项政府间协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此举大大有利于引渡,但是这仍不是完全的引渡条约。(2)加拿大担心赖昌星被引渡回中国后会被判处死刑因为加拿大早在1976年就废除了死刑。所以,加拿大一般拒绝引渡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死刑的人。赖昌星案中我国后来承诺不对赖适用死刑,这为我国顺利引渡赖减少了大部分压力,这种灵活性的量刑承诺在今后值得借鉴。在不违背我国根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考虑被请求国的法制理念,灵活运用量刑的承诺将有利于解决引渡中的问题,顺利实现引渡。(3)双边对各方引渡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加方认为将赖遣送回中国不能排除相关对赖不利的风险,所以认为不适宜遣返。同时也看得出中国缺少与国外进行这方面的交流机制,使得中国与其的引渡问题的完善与进程受到影响。(4)加方所适用的遣返程序过于复杂化加拿大引渡法有上百年历史,第一部《引渡法》制定于1877年,其要求引渡请求国要达到严格的引渡证据标准,其中包括提交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员宣誓过的证词,这一要求是导致技术上的拖延的最主要原因。1999年,新引渡法生效,新法取消了上述规定,只须提交简易证据,法官可以快速判断证据的可信度。新引渡法旨在简化程序,缩短审理时间。一开始,新法似乎很有效,一大批积案得到快速审理。然而,政治气候促使最高法院开始偏离法律本意,新法并没有实现法律改革的目标。藤森引渡案2007年9月22日,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北郊的库奇雷奥,秘鲁前总统藤森准备登上智利内政部的直升飞机。当天藤森被引渡回国。秘鲁政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地将流亡海外达7年之久的前总统藤森引渡回国。启示一:引渡条约重要,外交努力和个案谈判也不可缺少秘鲁政府从智利将藤森引渡回国,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是1981年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在委内瑞拉签订的《美洲引渡公约》。2000年11月,时任秘鲁总统的藤森利用赴文莱出席APEC会议的机会在回国时转道日本,突然宣布辞职,并表示要长期定居日本。随后,秘鲁国会罢免了藤森的总统职务,秘鲁政府同时对藤森提出了21项罪名的指控。在藤森流亡日本5年间,秘鲁政府多次要求日本将藤森引渡回国,国际刑警组织根据秘鲁政府的请求于2003年3月对藤森发出“红色通缉令”,但均遭日方拒绝。秘鲁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还到东京,要求与藤森会面,被藤森拒绝。于是,秘鲁政府决定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通过努力,得到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的承诺,只要藤森踏上它们的领土,就会将其逮捕。2005年11月,为重返秘鲁政坛,参加2006年4月举行的秘鲁总统选举,藤森从日本来到秘鲁的邻国智利。藤森抵达智利后,秘鲁政府连夜通过智利外交部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要求逮捕和引渡藤森的申请。国际社会也站在秘鲁这一边。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07年7月11日,智利最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拒绝引渡请求。第二天秘鲁当局向智利最高法院上诉。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经上诉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批准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第二天,藤森即被押解回秘鲁。双重国籍问题日本政府就以藤森是日本移民后裔为由授予他日本国籍,承认藤森拥有日本和秘鲁双重国籍,且表示根据日本法律关于日本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别国受审的规定,以及国际法中“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日本不会把本国国民藤森引渡到其他国家;且日本与秘鲁之间也没有引渡协议,对任何国家要求引渡藤森的请求都将予以拒绝。豁免权问题藤森在秘鲁面临多项严重指控,秘鲁要求引渡他有其法律依据。但藤森被指控的罪名,都是在他担任总统期问出现的,按惯例,总统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通常享有豁免权。豁免权往往是以国内法为基础的,各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赋予或剥夺相关人员的豁免权。同理,秘鲁国会在通过引渡藤森的决议后,以擅离职守和不履行公职等罪名,正式对2000年11月在访问日本时提出辞职并滞留的藤森提出起诉,该决议不该决议不但剥夺了藤森5年的刑事豁免权,而且规定藤森在今后l0年内不得在政府部门担任任何公职。启示二:引渡是长期工作,要讲究策略,锲而不舍秘鲁政府通过长期努力,运用外交智慧、引渡策略和谈判技巧,最终实现了打击腐败的目的。首先,秘鲁政府对藤森腐败案的指控是具体、明确的。其次,请求引渡的准备工作扎实充分。最后,不懈努力,锲而不舍。启示三:发挥国际刑警组织作用,更应注重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刑警组织只是各国警察机关之间一个松散的合作组织,只能“在各国现行法律的限度之内”开展合作。在引渡合作方面,一般仅限于向各成员国转发对在逃人员的通缉令和拘捕令,并搜集和交换有关在逃人员下落和踪迹的信息。其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只是一个临时拘留的措施,对大部分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启示四:灵活运用引渡机制,摸索有效合作方式目前,我国除批准加入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外,已与33个国家谈判和签署或草签了引渡条约,其中只有22项引渡条约生效。故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我国与多数国家,尤其是刑事外逃情况较为突出的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多数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即便已经签订了引渡协议,引渡条约执行中的问题和阻力仍然很多。在引渡的实践中,我国主要依靠与相关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同时,我国还尝试开展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此外,还可摸索和探讨引渡替代措施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主要方式有:一是以通过对非法移民或非法滞留者送回原国籍国为主要手段的遣返。二是驱逐出境。三是借鉴“欧洲逮捕令”制度我国成功引渡的案例2002年,中国就已经与俄国成功引渡了王德宝。这位吉林省东辽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内蒙古满洲里办事处原副主任,携300多万元公款出逃俄罗斯。2003年2月24日,王德宝被辽源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斐济共和国递解回国。2004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2011年7月22日,“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被遣返回国。2012年4月6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THANKYOU锐普PPT论坛chinakui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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