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均明文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在界定家庭暴力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论证家庭暴力的必要性,着重探讨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法律保护机制;三、健全社会综合保障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必要性家庭暴力的防治《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而家庭暴力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对其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问绕着家庭暴力的成因、预防的必要性和对策这三方面展开论述。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家庭暴力产生、存在并体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有其深厚的经济原因、社会背景、历史根源和法律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是:(一)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受传统择偶观的影响,男性均愿择取经济收入低于自己的女性作为伴侣;此外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女性不得不较男性为家庭牺牲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导致丈夫通常的经济收入远远大于妻子。丈夫作为家庭的支柱,要求对方绝对的服从,否则家庭关系就不和睦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二)社会变迁致使社会压力的增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得人们不堪重负,一旦婚姻关系不和睦产生矛盾,家庭暴力极容易成为压力宣泄的方式。(三)历史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仍然存在封建社会崇尚男尊女卑、父权、夫权,从而对女性要求三从四德,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提倡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了此原则。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彻底肃清,其残余仍然存在。男性借助其优越的家庭地位欺负女性,女性的权益无法维护,不得不逆来顺受,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四)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制止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此外,《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此外,在对家庭暴力的举证上,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导致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有力证据无法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3】二、遏制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伤害是致命的。遏制家庭暴力是必要的,因为:(一)从家庭暴力的现状上看,家庭暴力的案发率特别普遍,而且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上升的趋势并体现出新的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成为家庭暴力的新名词。家庭暴力增长且因此引起的离婚居高不下,由此看来,家庭暴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的范围,应上升为国家所应该负的责任。(二)家庭暴力虽然仅仅发生在家庭内部,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引起的后果及其严重。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还危害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尤其在强化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今天,家庭暴力作为侵犯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所以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三、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要切实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我们必须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做好以下几件事情: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健全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具体来说就是:(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和地位。第一,要保障妇女的经济地位。最主要在就业上提高女性的就业机会,增加女性的经济收入,鼓励她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这样才能减少女性对丈夫的依赖。第二,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提高对妇女的文化教育,使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了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得她们能理智的择偶,理智的维护婚姻生活,理智的处理婚姻中的摩擦和矛盾,这样就减少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我们要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肃清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使男女平等确实落到实处。第四,要增强女性的法律保护意识。对于丈夫的暴力,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认识到忍气吞声是对暴力的放纵。(二)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制裁施暴者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体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我国对家庭暴力应该单独立法。长期以来,人们信奉“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许多公民也并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我国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调整,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干涉。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会酿成更多的悲剧。因此我国应当抓紧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立法,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反家庭暴力单行法的制定可以总结、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其次,要从内容上完善家庭暴力法。完备的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①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要多种制裁措施相结合而不能采用单一的制裁措施,以利于制裁施暴者。②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仍显不够。如何加强对受暴人的保护,保证遭受暴力的妇女在受暴的过程中及其遭受暴力以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的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只有对受暴力者保护得力,才能维护受暴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制止家庭暴力。③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立法中应该明确相关机构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并规定对负有制止家庭暴力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该职责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促进相关机构及人员对家庭暴力的积极干预。④相应的诉讼机制。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应注重调解的适用,从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调解结案或许更具积极意义。⑤其它问题。对影响受暴者诉诸法律与否的其它因素,诸如离婚后房屋的居住权与承租权问题,子女的监护权问题等等,也须在法律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与完善。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居住权,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目前,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裁定或判决,更多情况下是从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考虑,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多数受暴者为妇女而且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因而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建议在立法时注重保护受害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4】(三)健全社会综合维权机制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依靠司法机关,还要用爱去感化,还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合作以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文化部门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部门应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消除大男子主义的错误观念;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医疗卫生部门应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妇女联合会应该义不容辞的给予救助、给予她们帮助、搜集证据、寻找解决途径,并在生活上给予关怀,精神上给予安慰;赋予社区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在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辅导,并设立培训机构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和培训。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各相关机构的齐抓共管,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参考文献:【1】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人民网,法界政态专栏,2002-11-24【2】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3】李薇薇,四大难题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新华网北京,2003-11-24【4】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人民网,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