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4-招标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工程量清单。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编制。附录A、B、C、D、E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列项,但要加以特别说明第十一条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具体化。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描述。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规范》中个别计量单位并非一种时,应结合工程情况确定一种,不得出现有选择的计量单位。第十四条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五条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以“吨”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为单位时,应取整数。-5-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第十七条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规范》中表“3.3.1”列项。表“3.3.1”未列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以“补”字在“序号”栏中标出。第十八条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数量及价格。第十九条其它项目清单分为招标人、投标人两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招标人拟供材料购置费。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第二十条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按招标人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列表并不得改动。招标人拟供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拟供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第二十一条其它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由招标人提出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表招标人要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第二十二条编制其它项目清单,如出现本细则第十九条中未包括的项目,招标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6-并以“补”字在序号栏中列出。第二十三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需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则应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金额”。“暂定金额”由招标人列出,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做出说明,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暂定金额”指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时,由招标人列出的暂定金额。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规定,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材料检验试验、机械、措施、检验试验、规费、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定的风险。这些费用应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组成部分中。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应按要求将金额-7-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别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投标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并不得向招标人索要此项的工程款。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一定的风险费。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有关规定(建标『2003』206号)。第二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按清单规定的计量单位和相应的工作内容,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第二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及内容确定。第三十条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可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估算额确定。投标人部分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第三十一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是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结算价,都应按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足额计算,列入工程造价。-8-第三十二条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相关的规定计算,列入工程造价。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招标文件中不宜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第三十四条招标工程标底是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的期望值。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依据为:①本细则和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②工程量清单;○3国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④施工设计图纸;⑤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计价办法;⑥施工现场条件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产品价格信息。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第三十五条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的期望值。第三十六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的依据:①本细则和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②工程量清单;○3国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④施工设计图纸;⑤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⑥本企业定额或参考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⑦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等。投标人依据上述条件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自主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9-第四章合同价与竣工结算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量不符时,承包人应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核实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合同中双方商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第三十九条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及其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应允许调整原综合单价,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第四十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第四十一条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招标人批准后使用。报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投标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第四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下列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时间;支付进度款的方法及时间;工程施工中造价-10-的调整、索赔及支付;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结算时限等。第四十三条工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查。工程结算的时间及结算价款的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四十四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第四十五条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第四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12号令)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四十八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11-第四十九条工程计价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12―工程量清单格式(招标人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中介机构: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14-填表须知l、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5、金额(价格)均应以________________币表示。6、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