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至成都高速公路武汉至荆门段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至成都高速公路武汉至荆门段的交工验收工作,确保按期交工通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至成都高速公路武汉至荆门段项目所属的所有单位工程。第三条本项目所属单位工程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移交下一施工阶段。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五条工程交工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本项目的交工验收由湖北武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第二章交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交工验收的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2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五)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的要求,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及科研新技术资料已按照《上海至成都高速公路武汉至荆门段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内容基本编制完成;(六)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了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格式见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之附件五)。第九条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指挥部提出交工申请及交工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1),指挥部收到交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核实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合同段进行验收。对于完工时间相近的若干合同段,由指挥部合并组织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执行,施工总结报告内容是否符合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之附件五的要求,施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三)检查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执行,监理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符合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之附件五的要求,独立抽检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四)检查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并对主要指标进行抽查,通过实体工程的抽查,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是否完整;3(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之附件三的格式签署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七)按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之附件六的要求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和交工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工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抽检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交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指挥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交工验收申请以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审查意见进行核查,并结合现场查看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四)指挥部在开始组织交工验收前,按照附件2的要求提出项目交工验收申请和交工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交工验收申请中应附交工验收计划。第十二条路基工程必须经指挥部验收合格且由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第十三条由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工程各合同段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一期工程交工时,还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职责是: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合同段各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程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指挥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十四条指挥部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4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一期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且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后,由指挥部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与路面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一、二、三期工程各合同段均已按设计图纸完成、交工验收合格且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后,由指挥部按照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之附件四的要求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连同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向湖北武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检测意见应明确检测工作是否完成,指出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和质量隐患。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向竣(交)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反映出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以及增加项目的检测结果,指出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并对是否认可项目法人的验收结论、是否具备试运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第十七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一)一期工程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一期工程施工单位限期完成。对影响二期工程施工的遗留问题,由一、二期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协议,报指挥部同意后,可由一期工程施工单位移交给二期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完成。(二)二期工程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二期工程施工单位限期完成。对影响房建、机电、绿化等工程施工的遗留问题,可由二期施工单位与指挥部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指挥部负责另行组织实施完成。(三)各合同段的竣工资料按照《上海至成都高速公路武汉至荆门段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指挥部。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指挥部成立交工验收专班负责交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实施交工验收时,由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成立合同检查组;由工程技术部和设计单位负责成5立工程技术和工程量检查组;由质量安全部、中心试验室和综合部档案室负责成立质量检查组;指挥部其他部(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合、协助工作。一期工程交工时,路面施工单位选派相关人员参与工程技术和工程量检查组及质量检查组的组成,参加相应合同段一期工程交工的验收。第十九条交工验收专班职责: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完成交工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交工验收计划;编制交工验收计划是保证交验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根据整体的施工进度和各合同段的实施情况,编制合理的交工验收计划,确定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具体时间安排,参加的单位、人员,主要检查的项目,以及交工验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等。2、组织、协调有关部(室)、监理单位的工作;3、汇总各检查组的交工验收资料;4、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5、组织监理单位对合同段工程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分别评分,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6、组织施工单位对设计、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7、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8、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第二十条交验专班各检查组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职责:(一)合同检查组职责: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义务是否履行;廉政合同是否履行;其他合同是否履行;是否有违约发生。2、检查完工数量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是否完整;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已完工程数量是否与已计量的工程数量一致,各期工程计量支付的各类资料及工程进度计划、统计报表等是否完整、齐全、规范无错漏。3、对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中第二部分“机构组成”以及第四部分“施工进度控制”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4、对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第一部分“监理工作概况”和第三部分“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和合同管理情况”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检查监理资源投入与工作情况是否属实,审查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合同管理情况以及对施工单位相关情况的确认。65、对交工验收中存在的有关合同执行问题、合同遗留问题进行督促和核查,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二)工程技术和数量检查组职责:1、核查已完工程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已完工程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工程数量相符,并配合合同检查组确认已完工程数量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2、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检查工程实体指现场检查工程实体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有无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桥梁通航净空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沉降速率是否连续两个月小于5mm,并推算工后沉降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审查有关资料是指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构造物混凝土强度的代表值、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按评定标准评定均合格,复合地基处理静载试验检测、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均符合设计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主要检查内容有路线平、纵、横要素,路基压实度,路面弯沉、高程,地基承载力,构造物混凝土强度,分离式立交、天桥、通道、通航河道净空,边坡防护,排水设施。4、对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中第六部分“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措施”以及第七部分“施工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5、对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第四部分“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检查设计变更内容与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完成情况是否属实。6、对交工验收中存在的有关技术问题、技术缺陷以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三)质量检查组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是否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执行。主要检查施工单位各分项内容是否均已进行检验评定,其质量评定内容和检测项目是否齐全,评定汇总表是否真实、规范、无漏项。2、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主要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程序资料、施工自检资料、试验资料、原始记录资料、工程评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主要检查监理单位程序资料、抽检资料、试验资料、工程评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4、检查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并对照中心试验室(含指挥部外委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