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园林绿化监理的要点摘要: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景观小品、园林建筑、如亭、廊、园路、栏杆、景墙、铺装、景桥、驳岸等,对于如何实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把关,作为工程监理,毫无疑问必须熟悉与掌握施工规范,对于较大的园林建设项目,还必须相应配备专业人员。园林绿化监理对确保园林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真正做好园林绿化监理却不一件容易的事情,还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根据实习期间设身处地的对园林绿化监理实践,从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把好签字关、做好与业主的协调工作等方面,对做好园林绿化监理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另外根据自己的体验深刻的认识到绿化监理现存在的问题。关键词:园林绿化绿化监理要点2目录1.园林绿化监理1.1监理的发展和分类1.1.1监理发展历史1.1.2监理的分类1.2监理的基本职责和权力1.1.1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责1.1.2监理的权利1.3监理的原则1.3.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1.3.2权责一致的原则1.3.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1.3.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1.3.5综合效益的原则1.4监理的主要任务2.园林绿化监理的特殊性2.1协助业者选好施工单位2.2深刻领会设计意图。2.3认真实施监理规范。3.绿化工程的独有特点3.1绿化工程监理的对象是活体3.2三分种七分管3.3追求工程的艺术美3.4作为配套附属工程的特点3.5绿化工程的原有特点4.绿化监理的重心4.1控制质量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前提4.2把好签字关4.3作好于业主的协调工作3参考文献[1]都贻明何万钟主编《建设监理概论》北京:地震出版社,1993年32~3342~80页[2]丁士昭《建设监理导论》上海:上海快必达软件出版发行公司,1990年5月,86页[3]祁宁春乌云娜编著《监利工程师培训教材》《工程建设监利概论》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37页[4]熊景铸张道军编著《建设监理》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9256~59页[5]傅鸿明黄励思编著《监理工程师培训教程》《工程施工监理实务》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336页[6]刘兴东高拥民主编《建设监利理论与操作手册》北京:宇航出版社,1993年1月,6页[7]刘贞平编著《建设监理制度与方法》北京:地震出版社,1994开卷语[8]何伯森编著《工程招标承包与监理》北京:2003年7月,241.园林绿化监理1.1监理的发展和分类1.1.1监理的发展16世纪前的欧洲,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设计专业化分工和生产的社会化,建设监理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完善。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建设监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中国建设监理发展于80年代,作为建设监理一部分的园林监理起步更晚!但发展却很快。随着绿化市场的逐步拓展,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应运而生,这为杜绝“豆腐渣工程”和合理支付工程经费提供了保障。绿化工程虽不像建筑工程那样“人命关天”,但如果运作不规范,极有可能出现设计与实际效果大相径庭,造成资源和资金上的浪费。不少地方政府已意识到绿化工程监理的重要,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绿化工程监理细则,也未设立专门的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考核制度,而绿化监理工程师考核制度,而绿化工程又以栽种植物为主要内容,十分注重感观效果和生态效应,因此绿化工程监理是其他监理工程师所无法替代的[6]。从历史发展的脚步我们可以看出监理的含义可以表述为:由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一定的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不问,违“理”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还要采取组织、指挥、协调和疏导等措施,协助有关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1]。1.1.2监理的分类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可以分为政府建设监理和社会建设监理两类。政府建设监理是指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和社会监理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属于政府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宏观管理,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宏观性。政府监理的性质属于政府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宏观管理,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它不同与社会监理对项目的直接,连续,不间断的监理。社会监理是指由独立的,专业化的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一种科学的项目管理。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立业务,我国的建设监理任务归纳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其中心任务是实现三大控制目标。以合同为主要依据,保证三大目标最优实现[1]。1.2监理的基本职责和权力1.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工程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合同,监理工程师不属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5订同中的任一方。监理工程师是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受业主的聘用,负责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管理与承包商对工程的管理不一样,承包商是工程的实施者,监理则是按合同规定,特别是工程量表的规定,严格为业主把住支付这一关,并且防止承包商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是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也可以概括为进行合同管理、负责进行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以及从事协调工作[1]。1.2.2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利工程师的权利应在与业主签定监利委托合同中写明,建立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隐含的权利,一般来讲,委托方应赋予监利工程师如下权利:(1)技术上的核定权(2)组织协调上的支持权。(3)材料设备上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4)进度与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世间时,监利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实施解除这类危险的作业,或采取的其他措施。工程师受业主的任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合同隐含的权利,但工程师不是签定合同的一方,除非业主另外授权,他无权改变合同,也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2]。1.3监理的原则1.3.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7]。1.3.2权责一致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3]。1.3.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6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1.3.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4]。1.3.5综合效益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1.4监理的主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7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5]。2、.园林绿化监理的特殊性2.1、协助业主选好施工单位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一旦建设单位确定其委托监理后,就应当介入施工招投标等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对施工单位真实情况的抽查摸底,主动交换平时所掌握的一些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实力情况,切实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协助建设单位尽可能选择素质好、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并协同制订现场管理的一些特定办法,如“五大员”考勤制、书面通报,制订处罚条款等等,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这既是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尽的义务,也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的首要因素。2.2、刻领会设计意图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不能仅停留于一般的熟悉图纸,按图施工,还必须根据工程情况,了解与掌握在某些设计领域难以深化的部位,深刻领会设计意图,督促施工单位针对这一部位制订详细的施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认真监督把好艺术关,力求达到最好的环境艺术效果。2.3、真实施监理规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GB50319-2000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搞好工程监理的总纲。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毫无疑问的应当全面认真地贯彻实施,但是目前在对该《规范》的认识与执行上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以为《规范》束缚了手脚,工作不痛快,尤其是在对监理资料的整理上感到劳师费事。有的在具体运作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随意应付,马虎了事。因此,必须加强对《规范》重要意义的宣传;举办对《规范》内容的学习培训;结合实际进行重点指导。以求从根本上提高对《规范》执行的自觉性,力促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行为的规范化[3]。3.绿化工程的独有特点基于一般的常识,应当说,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