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由“法制”向“法治”过渡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特别是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期间,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地位,调节社会秩序,多注重法律体系建设,而古代的“法”多被称为“律”,由此便产生许多著名律文,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虽无法与罗马帝王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的地位相匹敌,但中国古代这些封建性质法律通过相互间的继承发展,也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大致就中国古代法律与罗马法律相比较,两者较大区别是中国古代法律倾向于刑法,对民法方面重视不足,这应该也是封建帝王维护封建统治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结果;而罗马法则对社会经济等民事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也就为后来资本主义法制体系调节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提供了典范。那么,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来说,中国法律则是体系完备而且量刑过重,这在中国著名的“诛九族”“凌迟处死”中就可以看出,而在实行过程中,又有很大浮动性,受各种因素影响,刑罚在实行过程中往往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法制”完善,却不能严格实行“法治”。很显然,其中很大程度上受中国封建社会积毒影响,封建社会浓厚的专制色彩,使得法律判决实行常常受到个人因素左右,加之中国特有的“人情文化”,人与人的关系、社会舆论、宗族观念等把国家法律踩在脚下。如此,即便是中国封建社会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实行,“依法治国”观念在幼芽时便被“以人治国”打破。到了近现代时期,确切说到了建国后,党在制定法律方面高度重视,毛泽东亲率宪法制定小组来杭州制定宪法,随之,其他各个专门法律一一制定出来。但问题是,中国在封建观念传统长期存在影响下,对法律的观念模糊,且重视不足。这样在建国初期,法律常常被党的中央文件、开国领袖们的个人意志及各级领导的批示所代替,法律的神圣地位也还没在人们心中完全建立时便残破不堪。从一个伟人的两件事中便可以看出,刘少奇与当今宪法学泰斗蒋碧昆先生是亲戚和同乡,刘少奇一次询问蒋碧昆老家的生产和生活情况,也问了蒋碧昆的工作,蒋回答是搞宪法。刘少奇则不置可否,只是说:“你年纪轻轻搞宪法有点浪费了。”而在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时,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可当时根本没人把宪法放在眼里。这两件事虽具有嘲讽意味,但足以看出当时国家领导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轻视与淡漠。如果当时在“法制”完备的同时“法治”也深入人心,那么就不会出现“毛泽东语录”和文化大革命。到了近三十年,以前的错误被纠正,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讲话中,在谈到改革开放过程中反对腐败问题说:“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几大点出了“法制”重要性。但是重视法制却不重视以法制治国,那么法制则毫无用处。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被作为单纯的文字,法律体系只是一个空架子,各种各样违法行为特别是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没有得到严惩。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环境下,社会问题没有被法制合理规制,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由“法制”走向“法治”迫在眉睫。为此,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前提是有法可依,关键是执法必严,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必要保证是违法必究。可是,从现状上来看,似乎只有“有法可依”做得较好,在中国政府倡导下,特别是在近几年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爆发下,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加快了步伐,但“立法严执法松”的局面依然严重。就立法而言,中国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且相对于欧美国家法律而言,中国法律在传统影响下是较为严格的;但就执法而言,却常常不能将法律贯彻,同时又牵扯到情与法的矛盾。一方面,是人与人的私情阻碍法律实施,这主要体现在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其他部门如行政部门干预,民间常说官官相护,这自然就导致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是法律判决有违人们日常情理,这主要体现在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社会舆论的干预。不管是哪一方面,都不利于法律的客观实施,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再详细来说,在人情干预执法方面,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表现尤为突出,主要指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或个人谋取私利。常常出现这种情况:某人违法乱纪,求助于另一个与自己关系较好且手握权杖的人,碍于人情或互相留人情,其便用手中职权形成压力干预执法。就这一个简单的过程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干预执法呢,很显然一是考虑人情关系,二是是法律意识淡薄或漠视法律,专断独权的遗毒思想思想作祟;重要的是为什么能干预成功呢?那是因为天平倒向了权力,而制约权利的义务较轻。相比外国官员,在中国一把手制度影响下,中国官员权力过重,而且所受制约较少,如此,部分官员在享有高权利的同时并未履行高义务,可以说这也是部分官员玩忽职守、不作为的原因。在法律实施时受舆论影响方面,在近几年较为常见,不再赘述。可以明确的是,现阶段,中国正在由“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而在过渡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则是我们所要关注的焦点。为了达到法治,法制建设是应该持续进行的,而且立法要有前瞻性,即先立法后行为,不能等到事故出现以后才想起立法加以约束,否则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同时更要注重两个方面:1、提高法律地位。要减少各种违法行为,根本的就是要提高人们法律素养,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而要想让人们自觉学法则需要人们重视法律,要让人们重视法律则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各项作用,就要提高法律的地位。据目前中国情况而言,亟待解决的是让法律摆脱各种红头文件、领导批示的束缚,往往在处理问题时,中国政府喜欢以各种文件批示解决,大大增加了随意性和滥用职权的可能,为此就要使法律真正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要达到这种效果——当下级问上级某件事情怎么办时,上级说:“按法律规定的办。”2、加强针对权力的立法。中国官员权力过大,让部分官员以自我为中心,滥用职权,漠视法律法规。那么就让受到歧视的法律刮起暴风吧,以法律规定限制官员权力。对权利的实施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权利应像赛马场上彪悍的马匹,不论他多么狂野强壮,它也只能飞奔在栅栏线路上,仅为了终点这一个目标而尽情发挥其作用。让权力在法律的作用下归置在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才能真正体现“法治”光辉。从“法制”过渡到“法治”是一个阻力重重的艰辛历程,需要一流的法律人才,需要强大的国家来推进,更需要人民的力量。